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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

  

  2.政治性司法能动的得失


  

  由上可知,政治性司法能动的根据是我国人民司法特有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因此,政治性司法能动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实现政治稳定、满足人民对正义的需要。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的调查研究,就是为了配合政府共克时艰、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意义上的司法能动。[8]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既可以为人民法院裁判经济、社会纠纷提供准确把握法律社会效果的线索、标准,又可以为地方政府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当然,在实践中,这种以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为目标的司法能动,可能存在某些弊端。正如有论者所言,政治性司法能动“对解纷主体、法律规则、解纷程序等具有现代司法意义的程序性甚至实体性制度并不关心,而只关心社会纠纷化解的有效结果”。[9]也就是说,这种意义上的司法能动有时会因追求法律的社会效果而丢失法律本身。


  

  (二)方法性司法能动及其得失


  

  1.方法性司法能动的意涵


  

  方法性司法能动要求人民法院突破传统衙门式被动等待的工作作风,主动送法下乡,到人民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公开审判,给予人民亲情与温暖的关怀。其具体表现如下:(1)马锡五式审判方式。马锡五式审判方式以方便群众为出发点进行巡回审判,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使审判工作真正适应感知人民需要、满足人民需要的要求。[10](2)陈燕萍式亲民方式。“法官妈妈”陈燕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能充分运用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深入农村的田间地头进行调解、裁判,而且能充分发挥其女法官的亲和力和母性的爱心,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姿态,尽自己所能,讲情、讲法,为民解忧,用自己的爱心无私奉献。[11]这是以党性原则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极致亲民的方法性司法能动。(3)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设立非诉讼调解或和解程序,由法院委托社会力量担任调解员主持调解、解决纠纷的活动。[12]诉前调解的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发动;发挥社会道德、法律等专家的力量,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收获社会和谐的成果;尽可能以诉前和解或诉前和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诉前调解同样突破了法院传统的审判方式,是我国自2004年来逐渐发展出来的中国式司法能动。它的优点是: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团结、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节省矛盾解决的成本,有利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13]


  

  2.方法性司法能动的得失


  

  方法性司法能动强调司法的亲民、爱民,深入群众,送法下乡;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准确高效;情法辉映,曲直可鉴。因此,方法性司法能动的社会功用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实践中的方法性司法能动可能因片面追求社会实效而忽视法律效果,法院也可能因为强调情法结合、诉前调解而出现拖延办案、影响办案效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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