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殴打妻子后不予救助致其死亡的定性
柳华颖
【关键词】殴打;不予救助;致其死亡
【全文】
【案情回放】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夫妻,2010年8月6日晚,孙某在亲戚家因家庭琐事与周某发生争吵,将周某踹到地上,后又对其施以拳脚进行殴打。当晚24时许,二人一起返回附近自家经营的便利店。次日早上,周某的朋友到便利店找周某,发现孙某正在二楼的床上睡觉,周某仰面躺在地面的草垫上一动不动,其将孙某叫醒后,孙某抱起周某呼喊未见反应。周某的朋友下楼将周某情况用电话告知孙某家人后离开便利店,孙某随即离店出走。急救医生接到孙某家人拨打的120急救电话赶往现场,给周某摸脉搏感觉尚有体温,经做心电图确认其已死亡。经鉴定,周某因肝破裂、胸骨和多根肋骨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引起的循环、呼吸障碍死亡。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肆意殴打他人,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以自己没有犯故意杀人罪为由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孙某的死缓判决。
【不同观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焦点问题在于孙某有无杀人故意。
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与周某平时夫妻关系很好,周某死亡前二人仅是因家庭琐事吵架,周某身上的损伤没有一处可能直接致人死亡,周某是因这些损伤引起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孙某根本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另外,周某在死亡前曾与孙某一起吸食过冰毒和安定片,不能排除受毒品影响,因此,孙某系过失造成周某死亡或周某发生意外死亡。
在二审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与周某一向夫妻关系较好,缺乏杀害周某的动机;周某所受损伤多为体表伤,因其体态非常瘦,受到外力作用时容易造成骨折和内脏破裂,其伤情不足以表明孙某积极追究她死亡结果的发生;孙某始终供述其只用手脚殴打周某,该供述得到多名证人的证实,表明其殴打周某的手段有节制,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回到便利店后又对周某进行殴打,综上,孙某主观上只有对周某进行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