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住房租赁补贴制度解决了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的核心问题,但是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公共租赁住房产业,还需要相应配套制度的及时跟进。
(一)建立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刚刚兴起时,社会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必定较少,国家要承担起建设大量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所以各地应尽快将政府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改组为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在市场化的机制下积极探索盈利方式,吸引社会融资。如果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兴产业融资还是困难,这就需要财政给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初期的建设数量。随着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与成熟,国家租赁住房公司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吸引更高比例的社会融资,吸引社会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业务;二是应根据需要逐渐减少供应数量,国家租赁住房公司可以减少建设数量,也可以将所持公共租赁房出售给社会企业或当作商品房出售,回笼资金。三是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应利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出售调节市场上公共租赁住房的数量与价格,使其维持在合理水平,引导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形成健康合理的竞争格局。
(二)建立适应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的新型土地供应制度
国家要探索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在供应面积上,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土地价格上,国家要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成本。降低用地成本似乎应该采取土地划拨制度,但在市场化条件下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全部划拨方式也是有困难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可能威胁商品房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公共租赁住房企业之间的分配难以把握。因此,市场化条件下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宜采用出让方式,与商品房公司一同竞价,国家单独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出让金补贴制度,以该城市相应面积土地出让金平均价格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公司。这种土地供应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与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竞价能力,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有利于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在公共租赁住房企业间的分配标准,还可以由市场调节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规划,满足群众需求。
(三)建立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的优惠制度
《指导意见》中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另外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税等多项税收给予了政策上的优惠。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国家应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扩大政策优惠,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的盈利情况,适当实行免除建设性规费、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融资、财政给予贴息等优惠政策,并出台相关文件详细规定,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建立拓展公共租赁住房产业收益模式的相应制度
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还要拓展公共租赁住房产业收益模式,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产业的收益率。《指导意见》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这是在政府主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下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数量、防止分配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对策。笔者认为在市场化模式下,对于社会企业单独投资开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用租售并举的形式,即不必永远当作公共租赁住房,国家可以允许在其出租满一定年限之后,或补交相当于公共租赁住房所享受的优惠之后,重新当作商品房出卖,这种方式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风险,开发商还可以先租后售两次盈利,可以吸引社会投资。由于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承担提供充足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所以其开发的住房不宜出售盈利,但如果有需要,也可以以出售的方式减少公共租赁住房的数量。另外,还可以允许开发企业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商铺出租出售盈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