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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立法技术对刑罚效益规律的误读

  

  (二)形式上隐藏死刑的原因及评价


  

  1.原因剖析


  

  立法者从形式上隐藏死刑,淡化死刑视觉效果,主要是源于国际轻刑化外围压力的反映。由于死刑是刑事政策的无奈选择,是病态社会的药剂,[9]在大多数国家,死刑已成为社会指诟的对象,即使在崇尚死刑的国家,死刑也不会“招摇过市”。我国长期的高死刑率一直备受世界关注,随着人权保障观念日益加强,我国虽对死刑“情有独钟”,也不得不将之隐藏起来。


  

  2.效果评价


  

  一方面,隐藏死刑使死刑失去目的的正当性。刑罚以痛苦为内容,基于我们对于国家存在意义的理念,允许国家对公民制造痛苦,一定是基于一个合理的、可以被接受的、所谓有正当性的理由,即刑罚目的。[10]其中,一般预防主要体现在刑罚法规中,而特殊预防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更多地得到强调。死刑执行不具矫正功能,与特殊预防无缘,其正当性只能从立法、从一般预防中寻找。一般预防的核心是“用法律进行威吓”。死刑为最严厉的刑罚,为起威吓之效,应尽量明确。隐藏死刑,无疑是立法威吓资源的极大浪费,难以实现一般预防。可见,死刑被隐藏后,完全失去了目的的正当性,只是纯粹的痛苦,其独立价值受到怀疑。


  

  另一方面,隐藏死刑降低了死刑自身的效益,进而在立法上使死刑“越限制越泛滥”。


  

  目前,不可否认的现实是我国刑罚量投入越来越多,然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犯罪仍呈上升态势。根据对罪犯的犯罪决策的经济分析表明,罪犯之所以犯罪,关键在于其预期的刑罚成本低于预期犯罪“收益”。按照这一犯罪决策模式,可以说我国目前犯罪率上升的原因主要在于某些罪名的预期刑罚成本过低。预期刑罚成本是刑罚严厉性与刑罚确定性相乘之值。导致预期刑罚成本过低的因素无非是刑罚量不足,或是刑罚确定性过低,或兼而有之。[11]就死罪而言,其刑罚至为严厉,罪犯的预期刑罚成本应当极高,从而抑制其犯罪冲动。但是,其死刑被隐藏后,使得罪犯不知道或不确定该罪配有死刑,从而降低了对该罪刑罚严厉性的预期,也就降低了预期的刑罚成本,犯罪冲动得不到抑制,犯罪率上升也就在所难免了。


  

  而犯罪率上升又让立法者误以为刑罚严厉性不足,为遏制犯罪,立法者进一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促使重刑、死刑进一步增多,加上罪刑攀比效应,最终陷入犯罪与刑罚量轮翻上涨的恶性循环;出现有些学者所称的刑罚量增加,犯罪总量也上升的“罪刑矛盾”,以及刑罚“厉而不严”的局面。[12]于是,死刑“越限制越泛滥”。更为严重的是,刑罚量持续绝对增加,刑罚效益就会相对下降,造成刑罚效益贬值,动摇刑罚目的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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