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选择方面的矛盾:
先救人还是先通车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中,铁路部门匆忙掩埋车体、不惜改变现场、抓紧赔钱了事、急于通车立功的做法,特别是特警消防官兵坚持努力从“无生命迹象”的车厢中搜救出小女孩伊伊的“奇迹”发生后,引起了对铁路系统某些机构和人士的说法、做法的广泛批评和巨大争议。以至于温家宝总理7月28日在甬温线事故现场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讲话时特意指出:在事故发生以后,胡锦涛主席当即指示要把抢救人命放在第一位,我得到这个消息立即给铁道部负责人打电话,只说了“救人”两个字;事故处置的最大原则就是救人,千方百计救人,还是那句老话,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的努力,铁道部门有关方面是否做到了这一点,要给群众实事求是的回答。温总理还指出:事故善后处置一定要人性化,给予合情合理的赔偿,包括对遗物的处理,目的是为了让死者安息,让生者得到慰藉。众所周知,在温总理亲赴温州视察和发表上述讲话之后,此次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迅即有了显著的调整和变化。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设法尽快恢复通车,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但如果我们不仅仅站在铁路企业追求经济利益和平息社会怨气、转移公众视线的角度看问题,那就应当知晓恢复通车是有前提的,这就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宪法原则和立法精神。
2004年修宪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之后,我国在立法和行政立法上已静悄悄地发生着许多富有人本精神和法治意义的变化。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这里所说的“必要时”,当然包括了特殊情况下为抢救人的生命,暂时无法恢复铁路正常行车,而通过调整运输径路来转移乘客流量、减少事故影响的情形。
与上述行政法规同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3条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体系中,第一位的是以人为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先,也即救人为先,尽管也需要“高效的处置”。该部门规章第36条还规定:事故救援完毕后,应当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恢复正常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