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应纳入税法控制
席月民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税法
【全文】
在全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不能只简单评估试点城市房产税税收规模的高低和房价变化的大小,而应当充分考虑全国各地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使课税要素安排更加贴近社会公众的居住需要和投资需要,进一步保护地方政府有限的税收立法权,将房产税改革及其试点全面纳入税法的系统控制之中。
前不久,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国务院发出建议,要求依法审查上海和重庆两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认为以地方政府决定的方式开征房产税,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认为国务院虽然拥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批准或同意地方政府进行与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试点。
这一合法性审查建议,呼应了试点前有些人提出的房产税合法性质疑,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当初就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试点法律依据的回答形成鲜明的冲突。房产税改革试点应当纳入税法控制,这直接关系到税法的权威以及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保障。上海和重庆两地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启动,暴露出我国现行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有关税收改革试点在立法技术上的尴尬,与此同时,也提出了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法律保障问题。
今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率先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国情的房产税制以及有效可行的征纳税机制。在随后关注的热点问题中,人们更多地将目光聚焦于试点成效的评判,讨论试点后两地房产税税收规模的高低以及房价变化的大小等,虽然也有人发出距离全面开征房产税之路尚有多远的追问,但在强调依法治税的今天,这些热点问题均未触及房产税改革试点中更深层次的税法控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