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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看达芬奇家具公司造假事件

  

  可见,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监管环节把好了关,问题都是可以被发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二:一是对产品质量有监督义务的政府部门未能认真履行其监管义务。其实2007年国家质检部门就明确规定要对进口家具实施检验检疫。二是过于相信进口产品的质量,因而放松了监管,致使未能将达芬奇产品纳入抽查范围,因而使该产品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


  

  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严密的防范和处理机制


  

  据现在看到的信息,类似达芬奇造假事件在其他行业也屡有发生,如果不加严密防范,将会迅速演化成一种社会公害,动摇社会诚信体系,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当以达芬奇事件为戒,构筑起一套严密地防范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其中重点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大力培育生产经营者守法观念。从本事件的起因来看,在很大程度上要么是达芬奇公司不知法律的规定,要么知道法律规定而不去认真执行。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法律是不原谅无知的,这就决定了生产经营者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知道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否则就很容易触动法律的禁区,当然,守法意识的树立不能仅仅靠灌输,重要的是要靠经营者的“守法自觉”。要反复强调一个精明的经营者必须懂得违法可能付出的巨大代价,同时要使他们知道,即使是一个辉煌腾达的企业也可能因一次违法而毁于一旦。


  

  二是加强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意识的培养。产品质量监督是国家为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普遍水平,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设置的一项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而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真正树立起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如果政府疏于监督,其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宏观的,甚至是难以挽回的。


  

  三是认真实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进出口商品检查检验制度。透过达芬奇造假事件不难看出,对这三个环节的监督都存在缺失,需要完善。


  

  首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自愿或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要求,委托认证。这里的问题是,对那些不愿意委托认证或者不属于强制认证的,监督机关又如何作为的问题,我倾向于认为像达芬奇这样的高档、高价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应该劝其委托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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