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加名征税不具有合法性
施正文
【关键词】房产加名征税
【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了大量的房产加名行为,因此是否应当征税涉及面非常广,社会关注度高,意见也不统一。国家征税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征税。因此,深入分析房产加名征税的合法性,对于回应社会,消除分歧,维护法律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是在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移转行为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其征税对象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等行为。其中,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根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的解释,对房产加名征税的理由,正是将夫妻之间房产加名行为认为是房屋赠与行为而予以征税。因此,房产加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房屋赠与,成为应否征税的关键。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就是指当事人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这与《契税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关于房屋赠与的规定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契税法对房屋赠与的定性完全遵从民事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按照税法的一般原理,为了体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税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时,有关概念的含义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就要求在对房屋赠与征收契税时,首先必须要求该房屋赠与行为构成民事法律上的赠与。所以,对房产加名应否征税的关键,就是房产加名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房屋赠与。
而房产加名行为是在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夫妻之间发生的,是与夫妻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特殊财产关系,它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赠与,不符合现行契税法关于房屋赠与征税的规定。因为在性质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其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夫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它是基于结婚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并不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创设和存在。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依附、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以人身关系作为其法律基础,它反映的是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以促进夫妻家庭成员间的团结互助和感情融合,这与普通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按照商品经济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原则是不同的。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还体现在法律上关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这也使得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和关联性,两者很难区分。就房产加名行为来说,一方将其个人房产通过加名的方式约定变更为共同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处分性质,但受赠一方除了在情感上要做出维系和增进夫妻身份关系的努力外,实质上也承担了其他法律义务,例如他或她可能要为家庭负出更多贡献,从而损害了自己对外独立获取财产的能力。而在普通赠与行为中,受赠方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赠与财产义务,是一种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因此,房产加名行为并不是普通的财产赠与行为,而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具有浓厚身份色彩的特殊财产处分行为,不具有可税性,不属于现行税法上的应税房屋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