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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控制与胁迫另一国行为的国际责任

  

  在国际法上,存在着责任的原因是根据相当论还是根据等效论来确定的问题。根据相当论,如果造成损害的条件按照一般的生活经验,必然会典型地造成损害,那就存在着因果关系。根据等效论,任何条件对于损害都有因果关系,可以设想不存在这个条件,就不会出现损害。国际法没有明确表示赞成相当论适用还是等效论适用,国际的司法倾向于相当论。[3]作为一种共有的常识观念上的因果关系应当确立的是一种特殊的“相当因果关系”。总体而言,“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是以国际社会长期演化发展而形成的因果逻辑的常识观念为基础,这样的因果逻辑的常识观念将随着国际社会自身的变迁发展而变化。由此而形成的“相当因果关系”责任构成了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客观环境中对主权国家及其行为的恰当规范与制约。具体而言,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这两部分要素构成。其中,“条件关系”反映的是主权国家及其行为与特定行为及其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无论这种联系是直接、主要的还是间接、次要的,抑或是近因联系还是远因联系等,只要存在着一定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就成立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显然,“条件关系”要素所涵盖的因果联系是极为广泛的,在考虑行为归属于国家的因果关系时,如果只考虑客观的条件关系的成立,那将不适当地扩大责任归属的范围。因此,“相当性”要素的引入就是十分必要的,它将是一个对过于宽泛的条件因果关系予以限定、调整的灵活工具。在国内法上,王泽鉴指出,“相当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法律政策的工具,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之法的价值判断。”[4]叶金强教授认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旨在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实现责任的适度限制。相当因果关系拟判断的是,行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提升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用于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的知识之确定,遵循“常人基础上的适度增加”之准则。因果关系相当性,具有程度的不同,责任的量应当与综合判断得出的相当性程度相一致。[5]因此,在国际社会层面,所谓的“相当性”要素就意味着,应当根据国际社会在长期的演化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关于因果联系的一般逻辑观念,对各种宽泛而复杂的客观因果联系予以筛选、整理,最终形成它所认可、接受的因果关系及其具体内容。


  

  总之,“相当性”要素的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客观联系及责任承担在法律价值、政策上所进行的主观选择、衡量,但是,“相当性”要素的要求既不能出于主观任意也不能限于某种固定的教条,它只能取决于具体的情势以及国际社会的现状和要求,这样,通过“相当性”要素的恰当把握和运用,便可以保障、促进国际社会的治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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