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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控制与胁迫另一国行为的国际责任

指挥、控制与胁迫另一国行为的国际责任


赵洲


【摘要】在国际责任法上,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胁迫另一国实施一行为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承担国际责任,但一国对另一国行为的责任的内在逻辑和法理依据并不明确。这将影响、制约对责任归属的具体情形和事由的理解适用,以及这些特定的归责情形和事由自身的发展完善。为此,需要在一国对另一国行为的责任方面确立一种“相当因果关系”,以此为框架分析界定指挥、控制与胁迫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关键词】指挥控制;胁迫;因果关系;国际不法行为
【全文】
  

  一、国家行为责任归属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其各种行为与国际社会的特定情势的产生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客观联系,从而对国际社会秩序发挥着各种具体的作用。在这些客观联系当中,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其各种行为作为一种原因力与特定结果和情势之间的联系有着远近之别,有的情形下构成直接的联系,有的情形下则成为无限因果链条中的一个较远的环节而已。同时,主权国家的存在及其各种行为作为一种原因力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有着主次之分,有的情形下成为不可或缺的主要的原因力,有的情形下只是次要的辅助条件或微弱的联系,从而并不直接地决定或导致特定情势的发生及其进程。因此,国际秩序的和谐治理就不是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主权国家行为都在国际责任法上予以规范调整,而是根据现实条件形成关于国家行为与特定结果的因果联系及责任归属的国际共识和规范,恰当合理地界定国际责任法对国家行为予以规范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上所进行的因果关系分析并不在于探求事物、现象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客观联系,其目的是恰当合理地修复、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一方面,正是基于常识的价值规范和观念,人类社会生活才能获得最广泛的相互理解、相互调整和最坚实的根基。[1]另一方面,按照建构主义的看法,国际社会是在共有观念基础上的社会性建构。观念可以具体地分为世界观、原则化信念和因果信念三种不同层次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其中,因果信念是指人们对原因和结果之间关系的看法。因果信念蕴含着达到目标的战略。它是连接问题与行动的中间链条。例如,当国际社会认识到温室效应的一系列危害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便得以开展。[2]因此,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分析、确立并不取决于事物、现象间相互联系的某种客观必然性或规律性,而应当以关于因果联系的共有的常识观念为基础。由于法律领域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有观念基础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法律因果关系还包含哲学上因果关系所没有的价值判断因素,也就是说,法律领域的因果关系,所涉及的并不完全是客观的因果事实关系问题,而是需要在法律政策、价值上对各种客观联系进行主观衡量,通过共有的常识观念所提供的支撑和认同,公平合理地界定因果联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最终,这些为国际社会所共有的关于因果关系的常识观念和规范决定了在国际法上可以把哪些行为归属于国家,并由国家承担相应的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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