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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认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的要点


  

  (一)区分行为意图,准确认定渎职犯罪罪数


  

  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典型的目的犯,例如受贿罪与徇私舞弊犯罪。以收受财物构成的受贿罪,刑法规定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客观上的构成要件行为,而是通过规定实现行为的方式所需达到的目的,即只要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并不要求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徇私舞弊犯罪中的“徇私”在内容上是指徇私情、私利,但其也不是指客观行为,而是指主观目的,例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只要出于徇私意图不征、少征税款就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徇私意图不征、少征税款,则构成滥用职权罪。基于以上分析,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以后不征、少征税款的,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具有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应当实行并罚。由此可见,区分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对于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存在多行为、多原因时如何认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


  

  1.多因一果的渎职案件可以从哪些方面判断原因。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原因进行判断:(1)原因对结果发生是否起决定作用;(2)原因对结果发生是否起直接作用;(3)对结果发生的事实原因的数量多少;(4)受害对象自身是否存在有利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5)渎职行为程度的轻重;(6)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2.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归责问题。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从而导致了结果发生,但又未中断原有因果关系发展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和客观危害结果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在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是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还是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应从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上予以判断。有观点认为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介入情况异常与否对于判断因果关系的意义,日本有学者总结为四种情形,即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对认定因果关系的中断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减。这些观点对于把握因果关系的程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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