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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

  

  在上述意义上,应当再次确认: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介入即有特殊知识与权限的专家集团所采取的持续的预防措施及对不当状况的排除措施,(至少在现时点)对防止环境破坏是相当有效的[52]。


  

  如此一来,结果,在多数场合就会产生“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乃至二次的性格)”。因此,在违反行政法规本身显然就是破坏环境的场合[53],应当继续采用直接罚方式。


  

  (四)关于法人处罚问题


  

  环境犯罪虽亦可由自然人实施,但大多是在企业等法人活动中实施的。因而,对(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法人的把握样态,即法人处罚的规定方法成为问题所在。


  

  100余年前制定的日本刑法典仅将自然人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并无处罚法人的规定。法人处罚仅是依据刑法典以外的罚则规定,即特别刑法中的个别规定(所谓两罚规定)来进行的。两罚规定是这样一种规定:在法人等事业者中,其从业人员实施了与该事业者业务相关的违法行为时,不但处罚相关从业人员(即自然人),而且还处罚事业者。这里所说的“事业者”,虽也包括自然人事业者,但多数场合为法人,所以,以两罚规定来处罚法人才成为可能,并且,对法人的刑罚是判处罚金。


  

  环境刑法领域的两罚规定,也是同样的形式[54]。在适用两罚规定时,现实的问题是,作为对环境犯罪的制裁,对法人科处最高数额的罚金[55]是否合适?例如,容易设想法人因其规模所限无法缴纳被科处的罚金因而破产的情形。处罚法人并不是为了将该法人从社会上剔除,而是向该法人传达对其触犯环境犯罪的社会非难,防止其再犯,所以,执行罚金刑导致该法人消灭,有违处罚法人的目的。


  

  要避免这一不合理现象,有必要完善罚金刑本身,或者导人替代罚金刑的刑罚。作为罚金刑的完善,可引人所谓的日数罚金刑[56];对替代罚金刑的刑罚,可导人所谓的服务社会命令[57]。与导致同样结果的自然人相比,对破坏了环境的法人而言,容易期待其努力恢复原状,所以,应当认真讨论恢复原状及其他环境修正这些针对法人的刑罚措施。


  

  表1按违反废弃物处理法态样所查获案件数(2008年)(单位:件)


  

  ┌─────┬────┬─────┬───────┬──┬──┐


  

  │ │非法投放│违反委托 │未经许可处理业│其他│计 │


  

  │ │ │ (注1) │ (注2) │ │ │


  

  ├─────┼────┼─────┼───────┼──┼──┤


  

  │总数 │3862 │108 │70 │2647│6687│


  

  ├─────┼────┼─────┼───────┼──┼──┤


  

  │产业废弃物│501 │94 │48 │930 │1573│


  

  ├─────┼────┼─────┼───────┼──┼──┤


  

  │一般废弃物│3361 │14 │22 │1717│5114│


  

  └─────┴────┴─────┴───────┴──┴──┘


  

  注1:含违反委托基准,不含违反许可业者间的再委托。


  

  注2:表示未经许可废弃物收集、搬运业、未经许可废弃物处分业及未经许可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资料:警察厅


  

  注1:投放案件数及投放量的合计对象为:都道府县以及政令市所掌握的非法投放产业废弃物案件中,每一案件投放量在10吨以上的案件。


  

  注2:如上表所示,岐山市案件发现于2003年,沼津市案件发现于2004年,但不法投放是此前数年间进行的结果,这两个案件是作为当年度大规模案件上报的。又,2006年的千叶市案件虽于1998年就已被发现,但当时未向环境省报告,2006年才上报。


  

  注3:本调查对象不包含废酸废油混合物案件及*卜案件(*卜是日本石原产业生产、贩卖的一种上壤补强、土壤填埋材料,也是石原产业的注册商标—译者注)。作为土壤填埋材料,从2001年8月开始贩卖、使用了大约72万吨*卜,此后,这被认定为非法投放案件。确认1府3县45个地方存在非法投放,其中39个地方已经完成清除工作(时点为2008年11月末)。资料:环境省


  

  表4根据环境犯罪法令的类别所查获案件数的推移(2004年-2008年)(单位:件)


  

  ┌───────┬───┬───┬───┬───┬───┐


  

  │ 年次/区分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


  

  ├───────┼───┼───┼───┼───┼───┤


  

  │总数 │4377 │5541 │6715 │7435 │6712 │


  

  ├───────┼───┼───┼───┼───┼───┤


  

  │废弃物处理法 │3989 │5039 │5918 │6709 │6687 │


  

  ├───────┼───┼───┼───┼───┼───┤


  

  │水质污浊防止法│1 │6 │5 │10 │5 │


  

  ├───────┼───┼───┼───┼───┼───┤


  

  │其他(注1) │387 │496 │792 │716 │20 │


  

  └───────┴───┴───┴───┴───┴───┘


  

  注1:其他为种子保存法、鸟兽保护法、自然公园法等法律。资料:警察厅


  

  表5按罪名类别违反环境关系法令案件通常受理、处理人数(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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