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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实现三个方面的进步

  

  第二,规定了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这一举措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但是,在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中,立法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这一规定只是对传统的免证特权制度有所吸收,不是对“大义灭亲”的彻底否定,作证仍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是免除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的义务。


  

  第三,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同时,第63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在解除其后顾之忧的同时,对于应当出庭而拒不到庭作证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强制到庭外,还在第18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从以上三个方面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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