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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

  

  为此,我们主张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之时,将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共同故意实施危害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纳入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亦能够成为能共同犯罪的主体;在考察共同犯罪人责任阶段,排除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负刑事责任。通过对行为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分阶段予以考察,我们才能合理地解决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量刑问题。


【作者简介】
郑延谱,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松宫孝明:《日本的犯罪体系论》,冯军译,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左坚卫、黄祖帅:《雇凶杀人案死刑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参见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71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2版,第580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2版,第479页。
参见李凤梅:《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张远煌、姚兵:《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
例如,有些14至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极为残忍,其程度往往超过成年人,对其应按照主犯论处。参见陈运红:《绑架罪若干立法问题辨析》,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此处仅指甲组织流浪儿单纯从事盗窃行为,如组织内容包含有教唆14岁以上16岁以下流浪儿实施《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行为,则仍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参见李希慧、徐光华:《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统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载《刑事审判参考》第3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30页。
张心向:《论个案事实在刑法规范解释中的作用》,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25页。
参见(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792 - 795页
(意)杜利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19页。
(英)鲁珀特·克罗斯:《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3月第1版,第403 - 404页。
(美)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108页。
赵秉志、王燕玲:《改革开放30年刑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评述》(下),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
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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