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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破产法律制度中法律漏洞及冲突的无可回避。法律的漏洞与冲突在法理上是不可避免的,破产法亦不例外。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语词含义的开放性决定了法律用语会出现模糊、歧义甚至对立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规范不可能通过法律用语得到准确清晰的表达;


  

  (2)从立法的行为角度看,立法者不可能对法律条文、概念用语进行尽善尽美的法理分析,也不可能对已发生和未发生的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合理的规范,这加剧了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


  

  以我国2007年实施的破产法为例,当前已出现了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后法与前法规定不尽一致或衔接不够、法律操作性不强等问题。[10]尽管法律漏洞、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给法官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境,但这并不构成法官拒绝裁判的正当化理由。此时就需要对案件背后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取舍,以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规范调控的目的。


  

  破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当破产法与实际司法状况不完全对应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必要。破产案件审理中,法官需要对大量具体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判断、决策,如破产管理人的选定、破产管理人行为的监督管理、破产企业合同的继续履行等等。这些问题中,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经济行为;不仅包括合法性判断,而且包括合理性判断。因此破产法官比一般诉讼案件法官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利益衡量在破产案件中的运用提供了必要条件。反过来,利益衡量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供了逻辑依据。


  

  三、利益衡量在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展开


  

  “个案中之法益衡量是法的续造的一种方法,它有助于答复一些法律未明定其解决规则之规范冲突问题,对于适用范围重叠的规范划定其各自的适用空间,借此使保护范围尚不明确的权利得以具体化。”[11]在某种程度上,利益衡量的价值不在于其本身的体系化和系统化,而在于法官通过掌握其要旨并结合具体案例来实现利益衡平的结果。以下笔者将结合东星航空破产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一)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时的利益衡量


  

  前述问题一,是关于法院是否必须根据东星集团要求对东星航空重整的申请启动重整程序问题,其实质是法院是否应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法院已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是否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不仅涉及对清偿性利益与非清偿性利益的权衡,其背后还关涉破产清算制度与重整制度在个案中的利益衡量结果。相比较而言,破产清算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对债务人进行财产清理和分配来及时实现债务人的清算价值;而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债务人进行企业维持和再建来及时实现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制度利益冲突的焦点在于,企业维持是否有利于提高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价值,从而有利于维护整体效益,减少社会福利损失。而企业是否具有再建希望则是解开破产清算与重整制度冲突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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