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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问题二:飞行员流动补偿费用收取问题


  

  飞行员流动补偿费用是指航空公司招录其他航空公司的在职飞行人员时,在与该飞行人员原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原单位支付的补偿费用。东星航空原有飞行员86人,在营业期间,东星航空为招录、培训飞行员支付了巨额成本,包括招录费和培训费共计1.41亿元。东星航空破产清算过程中,在飞行员向其他航空公司流动时,破产管理人是否应向接受单位收取流动费用,作为破产财产向债权人分配?如果允许收取流动费用,是否会影响飞行员的劳动权益?如果不允许收取流动费用,作为债务人的东星航空为飞行员投入的高额招录及培训资本如何保护?


  

  上述问题的共同之处在于,由公司破产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在一个司法程序中集中涌现,满足一方的利益就意味着其他几方利益的减损。更让法官困惑的是,他们并不能因为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规范存在冲突而回避或拒绝作出裁判。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势必会引起更激烈的矛盾冲突。本案中的法官是如何应对的,如何在这些疑难问题中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进而达到利益平衡的?本文将试图探索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理论依据,从而找寻一条破解破产案件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之道。


  

  二、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利益衡量方法的引入


  

  (一)何谓利益衡量方法


  

  破产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中,每一方主体反映出的利益要求都会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利益冲突发生时,每个主体都会找到支持自己权利主张的理由。一旦这些利益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反映到破产程序中来,法官就必须对这些利益进行调和。解决利益冲突、重新廓清权利边界的过程是一个对冲突利益进行衡量和取舍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一旦利益冲突发生,司法裁判根据它在具体情况下赋予各法益的‘重要性’,来从事法益或权利的衡量。”[2]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由法官对所涉利益进行权衡取舍的一种司法裁判方法。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新近出现的司法衡平方法,起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发展过程中又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并成为美国当代奉行的主导性理论和司法方法。以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为代表的日本法学界在二战后对利益衡量方法进行了更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将其作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我国的利益衡量理论实际上继受了日本学者的观点。我国通说认为,利益衡量方法宗旨在于:当法律规则存在疑难问题时,亦即某一问题有数个理由难以判断,可以先行借助利益衡量加以比较,暂对既存法规及法律构成不予考虑。[3]其思维进路是先有结论后找规范依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法院最终依据利益衡量的初步结论加上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4]出于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司法性质或司法功能的再认识,利益衡量已成为一种主导性的司法方法运用于实践,也对我国转型时期大量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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