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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活动的法律程序分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一方面,海关既具有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权力,如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另一方面,海关也具有在非常态情况下的检查权力,包括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也具有在处理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案件中的行政调查权力,如包括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以调查违法行为,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可以看出,在这里,行政调查是对违反海关法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的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以查明事实的活动,包含着许多调查方式(如检查、查问等);而行政检查既被作为一种了解情况的方式或者手段予以规定,与查阅、查验、查问等方式并称并用,同时又被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予以规定,其本身又包含了许多实施监督检查活动的方式或手段,如检查、查问、查阅、查验、查询等。


  

  (四)《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调查规定的考察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4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第64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第66条第1款规定:“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第71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归纳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所谓行政执法是指表现为许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决定;第二,行政调查是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的活动;第三,行政调查是行政决定程序启动后和作出决定前的重要程序活动;第四,按照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行政决定启动程序,行政调查也就相应地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模式,这就正好对应了上面的行政处罚中依职权的行政调查和行政许可中依申请的行政调查。


  

  二、行政调查的内涵界定及其法律规制之思考


  

  尽管以上有关行政调查的规定仅为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尚不足以称之为对行政调查规定的全面考察,但通过对上述分析就可以看出,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行政调查的规定表现为一种在法律上较为混沌不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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