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宪法实施的角度来界定“宪政”的涵义
许崇德认为,宪政是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式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者说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基于这样一个要求,现代宪政应当具有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控性。[13]张庆福认为,宪政就是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得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14]
5.从动态过程的角度来考察“宪政”的内涵
有学者主张,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它表现出一种政治法律有机结构的整体系统,其首要标志是宪法至上。宪政系统可以分为实体结构和层面结构两个方面,实体结构包括宪法、民主、法治和人权;层面结构表现为宪政规范、宪政体制、宪政文化三个层面。[15]有学者把宪政理解为一个发展的过程。该学者指出,宪政正义论并不是一种政治学中的至善论,它并不认为在宪政的政治形态下,人类的绝对理想就能圆满实现,它只是说,就目前来看,就针对人的本性来说,宪政是最为合理的和合法的一种政治形态,它比其他形态所实现的正义具有更多的人性价值。[16]有的学者把宪政理解为一种从观念到现实的转化过程。该学者认为,宪政有实质内容和形式意义两个方面,形式意义是指宪政的程序性,而其实质内容则表现为三个理论层次:(1)宪政的理想状态,即宪政的价值观,包括宪政的原理、原则与基本观念;(2)宪政的规范状态,即宪政理想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依据宪政原理制定的各种宪政法律规范;(3)宪政的现实状态,即宪政理想、宪政规范的实现程度。这三个理论层次互有交叉而不重合,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该学者还强调指出,宪政就其内容而言,可以从纵向层面和横向内容两个方面予以表述,宪政的纵向层面表现为宪政规范、宪政现实、宪政观念三个层次,三者相互交叉而不重合。宪政的实现过程是:宪政理论的规范化、宪政规范的现实化与宪政现实的规范化、宪政规范的理想化以及宪政的程序化。[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