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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概念在当下的社会功能

  

  2.从宪政与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论述“宪政”概念


  

  李步云在《宪政与中国》一文中认为,宪政应当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6]邹平学在《宪政界说》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以宪法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意味着既在形式上存在宪法,又在事实上存在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状态和人权保障。[7]郭道晖在《宪政简论》一文中强调指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及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要素,宪政是一个立宪、行宪、护宪、守宪以及根据时代要求与宪政实践进一步发展宪法的动态的实现过程。[8]


  

  3.从限制政府权力的角度来探讨“宪政”内涵


  

  邓世豹认为,宪政就是一种政府权力受到约束、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权力界限,进而从三个层面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9]陈端洪主张,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10]杨小君、袁劲屹强调指出,必须跳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思维模式而从宪政的特殊功能来认识它,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其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受宪法制约,以宪法防止国家权力的任性,即使是民主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11]蒋伟认为,宪政的核心是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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