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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概念在当下的社会功能

宪政概念在当下的社会功能


莫纪宏


【关键词】宪政
【全文】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毛泽东同志上述关于“宪政”概念的论述表明,作为一个制度学的概念,“宪政”一词并不属于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一个形容一国政治制度基本特征的中性概念,既可以为资产阶级使用,也可以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借鉴。从毛泽东同志对宪政内涵的理解来看,至少宪政这个概念还不是洪水猛兽,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加以使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尽管先后出台了四部宪法,但是“宪政”一词不再用来指称社会的政治制度,在领导人的著中或者是学者的著述中,以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都很少见到“宪政”一词。


  

  国内宪法学界对“宪政”概念的探讨是在现行《宪法》颁布之后逐渐开始的。“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2]但是,由于“宪政”理论自身的复杂性,在宪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形成了关于“宪政”概念的不同认识。归纳起来,宪法学界有关“宪政”概念的探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来探讨“宪政”概念


  

  张庆福教授在《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中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设施。[3]许崇德教授指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4]刘惊海认为,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宪法是民主的忠实而庄严的记录的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文件,宪政是与宪法相对应的真实的民主政治状态,宪政精神是在宪政提炼为宪法宪法转化为宪政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民主意识,这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运动的整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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