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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法益视角规范性考量行为个数

  

  多个司法解释规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由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知识产权犯罪存在各自所保护的法益,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既存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又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在规范性意义上就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同时符合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


  

  四、小结


  

  竞合论的前提是行为单复数的确定。自然行为论不考虑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而过于形而上,不具有实益;根据行为决意决定行为个数的行为决意论,是一种主观主义的观点,同样不利于保护法益,因而不具有合理性。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行为的个数也应从法益角度进行规范性考量,因而提倡规范行为论。


  

  按照规范行为论,一次同时走私多种特殊对象的,应当以多个走私罪名数罪并罚;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既有钱又有枪而拿走的,应以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在输油管道上打孔后盗油,剪断公用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后取走的,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破坏型公共危险犯与盗窃罪数罪并罚;一次或者多次收买、拐骗多名儿童的,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同种数罪并罚;认识到一次杀害多人的,如果不符合公共危险犯构成要件,应以数个故意杀人罪并罚;一次同时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一次性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和真实的车船票的,应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倒卖车票、船票罪数罪并罚;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罪并罚。


【作者简介】
陈洪兵,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柯耀程:《刑法竞合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09页。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9页。
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10页。
柯耀程:《刑法的思与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213页。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第二版),弘文堂2010年版,第415页。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有斐阁2007年版,第375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2页。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9页。
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0-582页。
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3版),成文堂2009年版,第479页。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06-407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12页。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2-353页。
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有斐阁2007年版,第375页。
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页。
参见张明楷:“论同种数罪的并罚”,载《法学》2011年第1期,第127页以下。
参见陈洪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3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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