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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3.原有立法基础已不复存在。在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之初,由于各领域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改革转轨过程中,许多方面都还存在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新闻出版领域更为明显。考虑到报刊作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肩负的特殊使命,须在开展业务方面对其给予适当的政策法制倾斜,因此规定了报刊间转载摘编作品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在《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时,国家版权局提交的修订建议稿中曾删除了这一规定但最终并未获得通过,原有规定仍然得以维持,这与修法时我国报刊社的经营管理模式仍属典型的事业单位模式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新闻出版领域改革在前期试点已经取得良好示范效应的基础上正全力推行,新闻出版机构正在由社会主义事业单位性质转变为企业性质,今后大多数报刊社都将以市场主体身份进行经营管理,公平参与行业竞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报刊转载摘编之法定许可制度赖以生存的原生土壤已发生改变。随着社会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渐融入国际主流,对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政策制度选择进行根本调整应是现实选择。而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一般都是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对可能允许的情形作出规定,而非设立专门的法定许可制度,当前网络媒体对于转载摘编的实际需要也使得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事实上,为报刊开通的绿色通道虽曾为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便利,但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其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产生很多弊端。实践中,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面临的困境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实际执行效果不利。自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以来,报刊间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并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多少实际利益,相反却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应有权益。创设该制度的原本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基于作品所享有的报酬权,但由于从事报刊转载摘编活动的报刊社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付酬义务,不付酬或付酬不到位现象较为严重,以致著作权人的基本权益并未得到保障。以《著作权法》执法最为严格的北京地区为例,报纸、期刊社对于转摘摘编行为依法履行付酬义务的比例也都低于30%,其他地区的执行状况可想而知。[7]除了缴费单位(这里单指报刊社)不积极履行付费义务之外,相关管理部门和报酬收转部门也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收费渠道没有有效建立,转发费用的渠道(联系作者)更是有限。从这一角度而言,存在近20年历史的我国报刊间转载摘编之法定许可制度,其对国内著作权人基本权益的损害和负面效应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


  

  2.网络媒体的发展使情况变得更为复杂。由于以往受保护的作品一直属于著作权法的规范范畴,因而多数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的内在制度设计是为了在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个平衡,但新技术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衡。[8]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海量作品得以迅速传播,而不同媒体的转载行为使法定许可制度面临严峻的考验。[9]目前,网络上的作品被相互刊载的现象非常普遍,是否对网络上的作品刊载行为适用“法定许可”以及如何适用,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仍突出地表现为促进网络产业发展与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版权人权益需要之间的矛盾。而在互联网及其相关实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这一制度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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