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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丛立先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确立了报刊间的转载摘编之法定许可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本身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考察转载摘编之法定许可制度的本原,分析其面临的理论和现实困境,究竟应该维持现有规定甚至将其扩展到所有媒体,还是应取消这一规则,是我们所面临的选择。考虑到国际强制规则与国内法的一致化、网络媒体的强势影响以及我们现实国情的改变,应通过目前《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全力祛除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不合时宜的规则。
【关键词】著作权;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修订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确立了作品转载摘编之法定许可制度,其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转载是指作品已经在媒体公开发表,其他媒体再次进行转发和传播;摘编则是指从已发表的作品当中进行摘录、编辑并传播。在20世纪末叶以前,转载摘编的情况一般只发生在传统媒体之间。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以及各式各样新媒体形式的出现,转载摘编的情况变得日益复杂起来。虽然从广义上理解,转载摘编应存在于一切媒体之间,但从狭义上看其仅是指法律明确授权为合法的转载摘编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由于被许可使用的对象都是已发表的作品,因此首先推定这种使用是符合著作权人的意愿的;但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法律又要求使用人按规定支付报酬。同时,法律还设置了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制度,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1]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但合理使用行为则不受权利人的限制。[2]法定许可制度降低了版权持有人和潜在的被许可人之间的交易成本,但同时也限制了持有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能力。[3]立法者通过设置法定许可制度以平衡作品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这是作品利用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4]一般来说,法定许可的成立应满足这样一些条件:(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2)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3)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所确立的法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教科书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较之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立法设定的法定许可内容是比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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