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人参与诉讼的现象比较普遍
信息在网络中传播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参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多、范围广、影响力大,使得“一原告多被告”或“多原告一被告”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具体的一个简单的侵权纠纷案件中,也会因为主体关联、作品关联、传播途径关联,使得多主体参与到诉讼纠纷中。
4·法律适用问题多、争议大、挑战性强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信息产业、互联网得到急速发展,网络技术的发展直接影响到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然而法律的制定并没有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对网络环境下各类法律问题的规制仍存在争议,一些基本问题尚待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网络侵权的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以及涉及新技术、新附加服务的新问题。以视频播放问题为例,定时视频(播放视频后停止一段时间再播放)是否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由地不定时获取信息的规定矛盾?对此,不能直接从法律、法规得出结论。有人建议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规范,实现自律,但是在这类案件背后都涉及极大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双方都极力争取“权益”。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判例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则”或“原则”作用,这些“原则”或“规则”可能影响到一个行业的发展,故而法官将面临极大的挑战。具体而言,包括网络传播行为确定(如“传播”与“提供”含义的异同)、网络侵权标准、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免责、网络服务商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问题等。网络传播问题中临时复制与传统版权法中的复制如何区分和确定?网络侵权标准采取“红旗标准”、“服务器标准”,还是“行为人主客观标准”?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商设立的为他人提供服务平台进行侵权,服务商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是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实际上这些矛盾的存在都反映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对同一问题的权益冲突。
二、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在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基本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调整各方权益的框架。现行立法主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当一部分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调整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框架体系,这是进一步进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互联网企业或个人行为都脱离不开此框架的约束,各方利益关系人应该积极研究和应用,以维持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交易,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纠纷。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制度作为被西方推崇的东方经验,应该在解决网络纠纷中发挥作用,行业自律与司法结合,使法律制度更好地体现社会发展水平,体现人民和国家的意志。除上述国内立法外,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进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