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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控制

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控制


吕明瑜


【摘要】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许可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凸显“双刃剑”特征。其在以特有的商业价值对市场竞争发挥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又会衍生诸多垄断行为,妨碍、破坏或扭曲竞争,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形成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直接针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行为的具体制度规则,各国或国际组织普遍尝试采取延伸解释或类推的方法,将现有反垄断法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行为,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困惑和障碍。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行为应受该法控制,但同样未能解决究竟应“如何”控制的问题。因此,应在反垄断法中系统构建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控制的新制度规则。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垄断控制的法律适用原则、基本分析方法以及知识产权许可中主要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要求等。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权许可;垄断;控制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知识产权,作为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大创举,长期以来备受推崇,并在实践中展现出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和旺盛的生命力。但伴随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被日益扩张、强化的知识产权,决非仅仅作为一种激励创新的机制存在,而是在更大程度上成为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实施市场垄断的重要工具。[1]根据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分析,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更多是为了保护投资的利益,而不是激励发明创造,原因是在很多情况下生产商的利益支配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而终极消费者的利益则被忽略。[2]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人往往产生反竞争倾向,他们实施的所谓“偿还战略”( Pay-offstrategies)和“遏制战略”( Preventive strategies)[3]会严重妨碍或破坏市场竞争。世纪之交,举世瞩目的美国微软垄断案,清楚地展现了信息产业的主导者微软公司凭借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危害竞争因而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事实。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凸显“双刃剑”特征。一方面,知识产权许可以其特有的商业价值对市场竞争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许可中又会衍生诸多垄断行为,妨碍、破坏或扭曲竞争,需要对其进行法律控制。与长期以来人们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商业价值已予以充分挖掘、深刻理解、广泛认可并积极利用的情况不同,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的法律控制,则是知识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新课题,特别是形成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尚未能确立直接针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行为的具体制度规则,难以适应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行为的需要。虽然为解决知识产权许可中危害日益严重的垄断问题,一些国家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于20世纪末结合执法实践尝试确立了一些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行为的新规则,[4]但由于这些规则仅表现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规章或咨询性政策说明文件中,效力层次很低或没有效力,不能作为反垄断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作用极为有限。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以“但书”的形式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这仅仅为适用《反垄断法》控制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行为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同样未能解决究竟应“如何”控制的问题。因此,在反垄断法中系统构建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控制的规则体系,通过反垄断法制度创新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问题,是知识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尝试就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在分析知识产权许可中存在的各种垄断行为对竞争所产生的严重危害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反垄断法应“如何”控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垄断行为这一问题,以期对推进知识产权许可中垄断控制规则体系的建立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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