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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的“收”与“放”

  

  三、精神损害场合的责任竞合


  

  我国司法实务处理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 对受害人有特别精神价值的物品) 等案件时,基本上都适用侵权法的规定,裁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即不适用《合同法》122 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侵权责任法》 16 条、第 54 条以下的规定,在表面上似乎硬化了这样处理的根据。


  

  在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中,我国司法机关之所以不援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适用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因之一是,这些案件的损害赔偿中时常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民法的主流学说反对违约责任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12]如此,采用违约责任制度处理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精神损害的抚慰问题将无法获得解决,即使允许受害人另案起诉,也会大大增加成本,得不偿失; 而裁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则可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一并解决,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成本。本文将否认违约行为场合成立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称为否定说。


  

  看来,在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中,要树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模式,必须首先驳倒否定说,确立违约责任不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笔者曾经撰写过《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反驳了否定说,论证了承认违约场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合法性。立论的核心观点是,旅游合同、观看演出的合同等,旅游者权利的内容就是获得精神享受( 愉悦) ,旅行社等义务人违反义务的确造成了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应当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产妇到医院生产的合同、婚庆典礼合同、拍摄结婚照合同、洗印照片等合同场合,医院、婚庆公司、摄影公司、照片洗印公司等违反义务,如导致婴儿遗失、婚礼砸锅、结婚照歪曲了形象或照片及底版遗失、照片的底版损毁或遗失等,致使产妇、新郎新娘等痛苦异常,不裁判精神损害赔偿,实在说不过去。[13]


  

  在某些违约场合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可站得住脚,那么,在医疗事故、美容美体、损害人格物等案件中,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就是必要的,具有积极价值。其优越性之一便是,在医疗合同、美容美体合同、洗印照片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特别是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况下,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就会便于债权人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请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降低了成本,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全面的保护。假如反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会出现守约方在违约之诉中基于合同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普通的损害赔偿责任,再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违约方( 侵权行为人) 负责精神损害的赔偿,迂回曲折,突增成本,有时还会受到一事不再理的困扰,或受到恶意之人以一事不再理作为借口的搅局。


  

  四、产品缺陷场合的责任竞合


  

  产品缺陷场合,是否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涉及作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构成所需要的损害是否包括产品本身的瑕疵。此处所说的损害,若不包括产品缺陷本身这个损失,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损害,如电视机爆炸摧毁了电视柜、茶几、大衣镜等损失,则在产品瑕疵未造成买受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不重合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会竞合。笔者注意到,产品责任制度及其理论的通说坚持,作为构成产品责任要件的损害,不包括产品缺陷本身这个损失,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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