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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权利救济机制的创新

  

  从判决结果来看,行政监察专员对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后,会对有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提出重新考虑行政决定或给予行政赔偿的建议。但这种建议是非强制性的,不能直接对政府部门产生制约效果。监察专员不能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也不能让行政机关原来的决定立刻停止执行。相比之下,法院的决定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经过对行政诉讼的审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取消越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非法的行政决定;制止公共当局越权行事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责令公共当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宣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命令公共当局就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提供金钱赔偿;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临时救济,终止行政决定的执行,等等。这些强制手段,是行政监察专员无法比拟的。


  

  行政监察专员与法院都担负着监督、制约政府行为的任务。二者控制政府行为的方式有哪些不同呢?荷兰梯尔堡大学(Tilburg University)马克·赫托夫(Marc Hertogh)教授对此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从根本上讲,法院控制政府行为的方式是一种“压制型控制方式”(Repressive Control),而行政监察专员控制政府的方式是一种“反射型控制方式”(Reflexive Control),并分别从五个方面对这两种控制方式进行了比较[5](P68-71)。在压制型控制方式中,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由控制者单独决定并施加给有关部门的,控制者在此过程中充当了“上司”的角色。压制型控制方式的核心理念是通过使用权威以及权威背后的强制性制裁,有关部门就会得到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当控制者的决定没有得到执行时,有关的部门就会被认为是不服从命令。换句话说,加强控制的“处方”就是“强化权威或制裁”。


  

  相反,在反射型控制中,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控制者和被控制者相互对话、协商和谈判的结果。反射型控制运用社会系统理论,将控制者和被投诉的有关部门看作不同的子系统,它们是独立的存在,有自己的话语系统和理性思维。在这种情境下,控制者只有理解和运用对方的话语系统与价值准则,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如果说压制型控制者充当的是“警察”角色,反射型控制者则是“顾问”。作为压制型控制者的法院和作为反射型控制者的行政监察专员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根本区别:


  

  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但法院出于自身的地位特征和工作性质,对行政诉讼经过充分调查并允许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充分辩驳后,依据事实根据和法律规定,强制性地作出对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制裁决定,对方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行政监察专员则更多地通过协商、对话和谈判解决问题,以“顾问”和“调停者”的身份和当事人、政府官员一起寻求协调关系与平衡利益的更好的选择途径。就对政府的控制而言,法院和行政监察专员的不同控制方式都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两者无所谓孰优孰劣,在选择过程中也并不需要厚此薄彼。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才能实现,法院和行政监察专员各司其职,各展所长,更有利于规约行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就对公民权利的救济而言,法院和行政监察专员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优势。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坚强后盾,行政机关由于拥有行政强制权力,公众和政府之间很难实现力量的对等和平衡,当行政强制权力肆意侵蚀、剥夺公民权利时,法院采取另一种强制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但是,司法救济是一种费用较高、程序复杂的救济手段,并非所有的公众都能够承受昂贵的诉讼费用和忍受因案件积压造成的长时间的等待——正如埃尔曼指出:“在西方民主制国家,几乎所有法律诉讼都花费昂贵,由此所引起的问题并没有通过增加法律援助的便利而获解决。法庭诉讼程序的必要形式增加了费用,并不可避免地导致常常不可忍受的拖延。甚至一位最符合职业要求的法官——许多法官并不具备这种职业资格——也不能决定所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而在现代这种技术性问题甚至在相当普遍的法律诉讼中也经常出现。对法院外界专家的使用增加了费用和引起拖延。”[6](P231)此外,也并非所有的公众都具有请求司法救济的习惯、意识和知识。特别是当自己受到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待遇,但又觉得这种不公正并没有涉及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时,选择向行政监察专员投诉,不仅不需要任何费用,而且程序简单,不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巧。加上行政监察专员以一种“公民利益的代理人”身份出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向监察专员投诉就成为公民申请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或公诉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相比之下,行政监察专员有权主动进入政府任何部门视察和调查,对那些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不公正、不合理待遇,或者没有能力投诉,或者对投诉有某种顾虑的群体,监察专员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维护他们的利益。此外,对于那些普遍存在的问题,监察专员可以提出法律、法规、行政惯例等的修改建议,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这也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通常不会涉及的。因此,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行政监察专员是一种更容易接近、更积极主动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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