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通过对经济犯罪特点的分析和归纳,可以为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与经济犯罪刑罚适用与设置提供客观、合理的基础和依据。通过对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比较分析可知,其主要有国际性、动态性、二次性及交错性等特点。
(一)经济犯罪的国际性
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存在显著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差别就是经济犯罪具有国际性的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对内搞活、对外开发是我们的国策,而且近年来我国在国际性事务中也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要发展经济,中国必须面对世界。对外经济交往的加强,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国外的腐朽思想渗透进来,从而诱发经济犯罪。于是,国际性、区域性的经济犯罪日益增多。香港、澳门陆续回归之后,跨境犯罪也日益严重。
经济犯罪的跨国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首先,犯罪主体是外国公民或法人。在金融市场上,参与主体不但包括中国公民和法人,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法人,比如,国外经济主体购买我国的股票、期货,与国外主体签订合同,国外公司参与投标及国外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等。在这些经济行为当中,经常可以发现有国外公民、法人参与的情况。如果在这些经济行为中发生了触犯刑法的情况,那么,由此产生的经济犯罪就因主体的跨国性而具有国际性。“跨国性经济犯罪实质上是经济犯罪活动在地域上的扩展和延伸。犯罪要素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是国际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入世后,随着人员跨境流动的进一步方便,境外人员人境犯罪将逐步增多。”[8]其次,犯罪主体是我国公民或法人。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强,我国公民与国外法人、自然人进行商业交易的情形日益频繁,这就为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根据实证分析可知,近年来我国经济主体涉嫌对本国经济犯罪的情形愈来愈严重。再次,犯罪行为本身具有跨国性,也即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走私罪,行为人将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东西违法带出国境,抑或违法带进国内。最后,国内外主体相互勾结实施某种犯罪,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国际贸易交往增多,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法人单位和境外犯罪集团、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参与作案的现象也不断增加。”[9]经济犯罪之所以具有国际性,与当前的全球化与国际化趋势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渗透到每一个领域,与国外的经济来往被严格限制,因此,当时的经济犯罪基本局限在国内层面。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与国外的经济来往日益紧密,国外公司、企业积极投入到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这就为跨国性经济犯罪提供了合适的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发展的中心逐步正由南向北转移,人、财、物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经济犯罪国际化越来越明显,金融投机、金融诈骗、洗黑钱、造假等犯罪活动尤为突出。”[10]
分析财产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可知,虽然这两种犯罪形式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有所变化,但从财产犯罪的现状来看,其犯罪主体基本上还是局限于国内主体。就贪污、贿赂犯罪而言,鉴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不可能出现国外主体涉嫌该类罪名,所以该类犯罪也不具有国际性。通过比较分析可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一些经济犯罪开始走出国门,逐渐具有了国际性特征。
(二)经济犯罪的动态性
传统的财产犯罪侧重于保护静态的财产所有权,经济犯罪则主要是在商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伴生的犯罪,由于经济运作的过程本身具有动态性,因此,人们通常更关注经济犯罪对于经济运作正常秩序的破坏性及其程度。虽然经济运作秩序本身也会涉及财产数额和数量等带有财产所有权属性的因素,但是,由于经济犯罪的破坏力和影响面涉及经济运作正常秩序的层面,所以,理论上需要把经济犯罪独立于财产犯罪进行专门研究。就具体的经济犯罪而言,虽然它们也会涉及个体利益,但更多的是对市场交易秩序、诚实信用体系、公平竞争规则造成破坏,甚至是对市场主体独立性构成破坏。[11]刑法之所以惩治经济犯罪,是为了在保障经济运作正常秩序的同时,进一步实现对个体财产利益的切实保护。所以,要从动态秩序危害的角度考察经济犯罪问题,而不仅仅是关注它所造成的静态的财产利益损失。
在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都不乏经济犯罪的影子。当一些新的经济政策或者措施推进经济改革、促进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同时,也往往会附带伴生新的经济犯罪形式。因此,在制定经济政策和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政策措施推出后经济犯罪的同步预防问题。比如,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征收税种在1994年推出,从经济管理的角度看,这对完善税收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非常有利,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渐开始流通和使用。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害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的犯罪问题也随之而来。比如,一般人都可以开出巨额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原因就在于推出经济措施的同时,没有设计好防止简单操作就可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再如,新兴的证券市场也有过类似情况。当时的证券商自营和代营混同,隔日交割,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证券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多。比如,擅自动用客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伪造客户指令进行交易操作谋利、自营和代营混同转嫁损失等。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行为能否按照挪用公款、贪污等相关犯罪处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不断。其实,类似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发案量大,与证券市场的管理不善、交易规则存在漏洞和制度不全有密切关系,之后证券市场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等方面付出了极大努力,通过制度改革,规范了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堵塞了相应漏洞,于是这类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