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在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这个罪名,这是一个新设的罪名。为什么在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这个罪名呢?由于当时还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计划经济在社会发展中还处于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处于萌芽状态,各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是由国家按照经济计划进行配置的,任何单位都没有自主和自营的权力。在这种经济形态下,没有人会去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因为如果没有国家的配额和计划,即使生产和伪造出来,也没有具体的销售途径。所以,在这个阶段基本不存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种犯罪行为。但是,随着计划经济的萎缩,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商品的配额逐渐退出生产和领域流通。于是,由市场调整商品供求关系的时代来临。在市场经济下,生产和销售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作出判断,这就给不法商业主体提供了违法土壤。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不法商家通过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可以迅速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由此,就推动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发展和兴盛。立法主体正是看到这种不法形式对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的危害,所以通过单行刑法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类似的单行刑法还有1995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在1979年的刑法典中,也没有这个罪名,是立法主体根据社会需要而作的补充规定。1979年刑法典中之所以没有这个罪名,是因为在1979年之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增值税的法律和规定,在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目当中不包括增值税。由此,实际生活当中也就不可能出现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基于调配收入的需要,中央政府在1993年开始设立增值税。当然,有交税的义务就有逃税的行为,一些不法商家就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逃税目的。同时,由于增值税发票具有抵消部分税金的功能,于是,伪造增值税发票和出售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随之出现。
再次,市场经济深化阶段与经济犯罪立法。21世纪初,党的十六大召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机制从改革初期的辅助作用,逐步发展到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7]因此,1997年以后,我国改革开放已经推进到一个较高层次,各个领域的开放程度都较以往有很大提高,各种经济关系更为复杂,新的经济行为应运而生,社会主体的流动更加频繁。在各个领域的变革中,尤以金融领域发展最为迅速,这里有国际、国内等层面的原因。1997年东南亚的经济危机肇始于金融领域,这对我国金融行业已有警示,也为中央政府加快推动金融领域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另外,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要加快各个经济领域的开放速度和深化金融领域的改革,于是,这也导致我国金融领域的变革较其它行业更为迅速和彻底。
不过,随着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各种矛盾也随之浮出水面,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种金融产品不断翻新,由此,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这就对1997年刑法典提出了严峻挑战,即依靠该法典当中关于经济犯罪的条文能否应对复杂的犯罪态势,尤其是能否抑制日益猖獗的金融犯罪,当然,答案是否定的,这从1997年以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可以得到印证。比如,1999年刑法修正案当中,共有9个条文,其中有6个条文都是关于经济犯罪的,有5条是关于金融犯罪的;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当中,共有8个条文,有1条是关于经济犯罪的;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中,有2条是关于经济犯罪的;在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中,共有4个条文,有2条是关于金融犯罪的;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有21个条文,其中有10个条文是关于经济犯罪的,有7个是金融犯罪条文;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共有14个条文,其中有5个条文关于经济犯罪,有1条是金融犯罪条文。从1997年至今的七个刑法修正案可知,除了修正案二之外,其它修正案都有关于经济犯罪条文的修订,并且基本上每个修正案中都有关于金融犯罪条文的修订。总之,在1997年之后,刑法修订的速度与社会经济变革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的修订上。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深化,经济领域矛盾的激化。另一方面反映出立法主体根据社会需要而对法律作出的及时修订,以应对不同的、新兴的犯罪形式,这尤其体现在对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的修订上面。
总体来看,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经济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经济犯罪形式也在发生变化,从初期的违背国家计划的投机倒把罪到市场经济萌芽时期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初级的经济犯罪与伪造支票、有价证券等简单的金融犯罪,再到市场经济深化阶段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高级金融犯罪与复杂的经济犯罪。总之,从刑法的立法进程来看,经济犯罪的立法变化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是一致的。随着经济发展的深化,刑法立法也在加快;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刑法立法也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