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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罪刑法定原则之比较

  

  在分则方面,澳门刑法典在罪与刑的规定上也比较契合明确性的要求。比如关于杀人的规定,澳门刑法就用了从第128~135条等8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杀人的一般规定、加重杀人罪、减轻杀人罪、杀婴、应被害人请求而杀人、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过失杀人以及弃置或遗弃等数种情况。比较而言,大陆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则显得相当单薄。还需要注意的是,澳门刑法典把一些有关国际犯罪的规定也明文规定于刑法之中。例如,在第三编关于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中规定了诸如煽动战争、灭绝种族、酷刑等一系列由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又如在第308条规定了侵犯享有国际保护之人罪,把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内容规定在刑法中。大陆刑法虽然在第9条对于国际犯罪有过原则性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同时在分则中,刑法也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如毒品犯罪、环境犯罪、恐怖活动组织和劫机犯罪等等。但是必须指出,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大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都缺乏相对应的刑罚条文,比如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种族歧视罪等等,因而对这些行为都无法真正地处罚。根据无刑罚无犯罪的原则{4],我们如何仅仅凭借一个总则中的宣言性规定对某一国际犯罪定罪科刑呢?显然,在这方面,澳门刑法典的规定值得学习。


【作者简介】
罗翔,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澳门政府58/ 95/ M 号法令
1979 年刑法100 条: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一) 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备、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 (二) 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质、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三)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的??
比较而言,俄罗斯刑法典在此问题上则做得非常彻底。该法典的第10 条规定:“规定行为不构成犯罪,减轻刑罚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善犯罪人状况的行事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既适用于在该法律生效以前实施犯罪的人,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人或者已经服刑完毕但有前科的人。如果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正在服刑,而新的刑事法律对该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则应在新刑事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减轻刑罚。”
(第六十六条) 一、除法律明文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后或在犯罪时存在明显减轻事实之不法性或行为人之罪过之情节,或明显减少刑罚之必要性之情节,法院亦须特别减轻刑罚。二、为着上款之规定之效力,尤须考虑下列情节:a) 行为人在严重威胁之影响下,或在其所从属或应服从之人之权势影响下作出行为;b) 行为人基于名誉方面之原因,或因被害人本身之强烈要求或引诱,又或因非正义之挑衅或不应遭受之侵犯而作出行为;c) 行为人作出显示真诚悔悟之行为,尤其系对造成之损害尽其所能作出弥补; d)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长期保持良好行为;e) 事实所造成之后果特别对行为人造成损害;f ) 行为人在作出事实时未满十八岁。三、如情节本身或连同其它情节,同时构成法律明文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以及本条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则就特别减轻刑罚,该情节仅得考虑一次。
1997 年刑法明确规定这些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特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取消了1979 年刑法规定的“惯窃罪”以及涵义模糊不清,有可能任意解释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规定。
刑法150 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抢劫) 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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