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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与司法技术

  

  二、“证据禁止”的理论发展与规则的定型化


  

  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个标志性判例引发了有关“证据禁止”的理论争鸣。1966年第46届德国法学研讨会专门就证据禁止展开讨论,形成了两大学说。


  

  一派学说以克拉格(Klug)教授为代表。主张对现行法律进行改革,即扩大证据禁止的调整范围,赋予法官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并确立证据禁止的“波及效”。现行法律中的证据禁止规则是以保障法律上的利益为目的,因而显得比较狭窄。而证据禁止还应当具有其他目的和功能,如震慑执法部门的非法活动和保障司法过程的纯洁性等。这些关于证据禁止目的与功能的新观念需要相应制度和规范来加以体现。


  

  另一派学说则以萨斯太德特法官(Sarstedt)为代表,他们对克拉格教授所提出的观点持强烈反对态度。首先,现行法律中证据禁止条款的适用不仅不能扩大,相反应当缩小。其次,不能赋予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这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甚至混乱。萨斯太德认为,“证据禁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完全是由于刑事实体法的过度膨胀所致,因此,应当从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刑事实体法的膨胀产生了常规侦查方法无法实现的追究犯罪需求,因此,无需扩大证据禁止的调整范围,而只需通过对刑事实体法进行重新设置即可解决问题。


  

  在这次研讨会上,尽管大多数人对证据禁止持消极态度,并不支持证据禁止范围的扩大化,但是证据禁止理论得到系统的归纳和辩论,并且从此成为德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中心议题。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证据禁止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定型化,具体表现为两个类别:证据收集的禁止和证据使用的禁止。证据收集的禁止指职权机关不得采用宪法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手段与方法来收集证据,包括因无证搜查而对证据进行扣押、使用暴力或强制手段获取口供等。证据使用的禁止是指通过法律明确禁止的收集手段而取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使用,法官应当将已经知道或已记录在卷的证据视为不存在,这种效力或后果类似于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一般而言,证据收集的禁止可导致使用的禁止,但是二者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在德国法学界存在争议。


  

  根据其与职权机关的非法取证是否相关,证据使用的禁止又被分为两类:独立的使用禁止和依赖的使用禁止。


  

  独立的使用禁止是指在不存在职权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或证据收集禁止的情况时,对证据的排除。比如,在前述录音带案和日记案中,并不涉及警方的非法取证行为,证据由普通公民向警方提交,但是,由于在法庭上使用该证据会直接侵害由宪法2条所规定的“个性自由发展权”和第10条规定的“邮政和电子通信的隐私权”,因而该证据被排除。依赖的使用禁止则是对誓方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进行排除,以警方的非法取证行为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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