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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与司法技术

  

  在日记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阐述了“证据禁止”理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适用问题。这是一起伪证案,要讨论的问题是被告人的日记是否应当被采纳。被告曾在指控她的前任情人犯有通奸罪的审判中作证,她否认与自己有牵连。但是她有一本日记藏匿于她的另一名情夫家中,这本日记后来被其情夫的妻子提供给警方。初审法院采纳了这本日记,并据此判决被告犯有伪证罪。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在判决中,法庭依据相称性原则进行了权衡分折,认为如果将该日记采纳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就会违反宪法第l条和第2条中所规定的个人隐私权。


  

  在该案中,法院不仅沿续和确认了在录音带案中所阐发的“证据禁止”理论,同时还扩大了“证据禁止”的范围,即不仅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应予排除,即使是在没在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排除相关性证据。法庭指出:“虽然解决和惩罚犯罪的目的极为重要,但应当认识到,这个目的不是也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至高利益。相反,这样的公共利益应当成为被考虑的诸多利益中的一个。”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采用了所谓的“相称性原则”,在公民宪法性的隐私权和国家控诉犯罪的利益之间进行了权衡。法庭强调指出,仅仅是被告人隐私受到侵害并不会自动地导致证据的排除,在本案中,由于侵害的严重程度超过了刑事指控的轻微性质,因此排除该日记是恰当的。但是,如果日记内容涉及了重罪或者间谍罪,则该日记就不应被排除,因为指控犯罪的国家利益超过了被告人的隐私权。同样,一份没有包含被告人隐私情况的商业文件由于未涉及隐私权,则不应当被排除。


  

  以此案例可以说明德国和美国在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上的不同。在美国,这个日记将会被采纳,因为警方的取证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如果是警方使用一份有缺陷的搜查令取得的枪支,则会被排除。而在德国,日记会被排除,而非法取得的物证—枪支则会被采纳,这是因为采纳该项证据不会侵犯被告人个性发展的宪法条款。只有在扣押枪支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或欺骗行为,违反了法治原则,因而侵犯了被告人的最基本宪法权利的时候,才会导致对枪支的排除。


  

  在日记案中,法院排除了合法扣押的日记,却同时认为日记或其他公民私人文书在指控更严重的犯罪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人认为,法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不能为警方的取证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但实际上,这里恰恰充分说明了德国证据禁止立法目的上的独特性,即不在于预防警方不当行为,而是要通过权衡,使公民私人权益在与指控严重犯罪的国家利益相协调的同时,得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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