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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与司法技术

  

  二战结束后,人们开始反思纳粹政体之下发生的种种非人暴行,深切感受到以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刑事司法体制对于社会生活和公民自由的重要性。盟军临时当局在法律领域内展开清除纳粹残余影响的运动,一方面从德国法律中剔除了纳粹式概念,另一方面也将亲纳粹的司法人员和警察清理出去,但是由于人才缺乏,后来盟军当局又不得不从司法系统内部重新吸纳了部分前纳粹党员。因此,尽管警察基本上都受到了岗前培训,但诸如无证搜查、刑讯逼供等不当侦查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并无实质性的减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指导思想。1950年,德国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136条a,明确对受到强制的口供进行排除。1954年2月16日联邦最高法院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禁止使用测谎器。伴随着这样的背景,证据禁止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中得到系统阐发,而在这两个判决之前,德国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会排除非法取得但具有可信度的证据。


  

  1.1960年6月14日的“录音带”案


  

  被告人是另一强奸案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与强奸罪被告人的女友进行私下协商时,这位女友秘密录下了二人之间的会谈,并将录音带提交给瞥方。于是,这名代理律师被指控为试图引诱其客户作伪证。初审法院排除了这盘录音带,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提出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无论这盘录音带是被用来质疑强奸案被害人的证言,还是被用来指控其代理律师,都不应被采纳为定案根据。判词中写道:“自由自主地决定自己个性的权利已被接纳为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个人在语言表达上所享有的权利属于上述一般性个性权利中的一种……在未征得说话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秘密录音侵犯了说话者的个性领域和他在语言上的权利。”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136条(l)和第136条(a)的规定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规则而存在的。相反,它们表达对以法治为基础的刑事程序所票持的一种基本立场,即诉讼程序不得违背人的尊严。这样的解释可能会使解决犯罪问题的案件失去重要的甚至是仅有的证据,但是。这样的结果必须得到容忍。在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这样的原则,即为了发现真实可以牺牲任何代价。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条规则,即在某些案件中,发现真实应当让位于个性的权利。不过,法院也指出,个性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本案中所涉及的秘密录音是为了正当防卫或出于保障法律和道德秩序的目的,那么这些录音带也是可以采纳的。


  

  2.1964年2月21日的日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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