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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与司法技术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与司法技术


秦策;顾君


【摘要】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中,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规则以及司法技术可谓独树一帜。德国证据禁止理论由伯林首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相应的证据禁止规则虽然只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类型和体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对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解释,构建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司法技术。本文通过与美国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认为,由于法系传统、诉讼模式上的近似性,我国可以从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及规则获得更多的借鉴。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司法技术;证据排除规则
【全文】
  

  一、德国“证据禁止”的理论渊源及其立法中的确立


  

  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理论由20世纪早期著名自由主义法学家伯林提出。在他于1900年出版的教科书中,首先使用了“证据禁止”的概念,其后他将这一概念扩展成为德国刑事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发现真实原则的例外规则。伯林认为,证据禁止是建立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的一种限制。如果在价值分析过程中发现“刑事诉讼的外在利益超过了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真实的利益”,那么侵犯这些外在利益而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被排除使用,这样就形成了证据禁止的规则。从理论上看,证据禁止应当考虑和权衡的实体以外的其他价值包括:①国家安全;②皇家特权;③私人领域;④家庭关系;⑤保护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禁止的法律效力则表现在:①被禁止的证据不应成为证据调查的对象;②如果该项证据被错误地进行了调查,并且提交到法庭,则调查的结果不应对审判结论产生影响;③建立在被禁止的证据基础上的判决应当在上诉中被撤销。应当指出的是,伯林“证据禁止”的理论依据并不是证据的价值本身,而是利益的权衡。他强调,发现真实并不是各国刑事诉讼的单一利益,而不过是一系列重要利益中的一个,因此在某些情形下,发现真实的利益须让步于其他利益。


  

  但是,当时德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并未接受伯林的学说。二战以前,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报告未曾涉及任何一例关于强制供述的案件,显然,他们对刑事侦查中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察持一种宽容甚至默许的态度。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德国政治、经济、社会秩序极其混乱,刑事司法领域需要通过强调实体真实原则来强化对社会的控制。同时,由于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一种完全崇尚形式化的刑事司法制度逐渐确立,其中并无“证据禁止”理念的生长空间。


  

  纳粹上台以后,警察机关的权力被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它有权监控政府的其他部门。许多原来由法院行使的法律职能如司法审查权等也交给替察机关来行使。因此,包括盖世太保在内的秘密警察可以随心所欲地逮捕人犯,搜查住宅,没收财产。刑讯逼供成为警察讯问和侦查活动的常用手段。在纳粹体制下,司法部有权干涉司法活动,司法独立荡然无存。司法部长可以在刑事审判之前预先确定被指控者有罪,并处以刑罚。绝大多数法官都是纳粹党员,他们信奉的司法原则是“不打折扣的实证主义”(unmitigated positivism),因此,他们绝不去怀疑任何一条法律规则的内在正义性,也不去质疑立法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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