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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政审查程序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
田小穹,单位为中央民族大学。
【注释】史建三:《跨国并购论》(第1版),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鲍海滨:“中美外资并购政府审查制度之比较”,载《中国工商研究》2006年第7期。
胡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兼评对构建中国相关制度的借鉴》,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页。
同上注,第34页。该文认为:目前,在华进行的外资并购交易需要经历比较复杂的审查程序,但是在现行的审查制度中,始终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切实全面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这种制度性缺位的弊端在现实中已经开始反映出来,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同注,第203页。
欧共体对跨国并购实施审查的主要分类依据是1989年12月通过的并购法律和1994年、1997年对该法案的修正案.
成思危:“国务院须制定外资并购管理办法”,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7月26日,第06版政经。
同注,第185-190页。
商务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下载于www.mofcom.gov.cnn, 2007年1月28日访问。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册日期的书面凭证。”
应松年、杨解君主编:《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同上注,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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