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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

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


王健


【摘要】反垄断私人诉讼虽然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案件类型单一、成功率不高、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诸多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反垄断私人诉讼优先理念,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采全面促进为主、适当金钱激励为辅的模式。在落实具体的推进措施时,不应该照搬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来设计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而应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在扩大原告范围、激励私人诉讼、增强私人诉讼成功可能性、促进更为全面的私人诉讼、提高私人诉讼的信心和决心、减轻私人诉讼的风险等六个方面作出适应性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理念;模式;措施
【全文】
  

  反垄断法的实施既可以通过执法机构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私人来进行。前者称为反垄断法的公力实施,后者称为反垄断法的私力实施。这里的私人除了个人以外,还包括公司、合伙以及其他商业实体。私人参与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二是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从反垄断法的百年实践情况来看,反垄断私人诉讼对于全面激活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目前情况来看,反垄断私人诉讼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案件类型单一、成功率不高、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诸多不足之处,亟须通过树立正确的理念、借鉴国外模式以及完善相关制度来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向纵深发展。


  

  一、反垄断私人诉讼:成就与不足


  

  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首日,据媒体公开报道,当天国内至少有三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强推“电子监管网”行政垄断案、北京律师李方平状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通)利用垄断地位对“新市民”差别对待案、浙江余姚一税务师事务所状告市政府限制其公平竞争案。[1]随后,又陆续有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截至2010年2月3日,从中国法院网、搜狐网、财经网以及中国竞争法网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全国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里,大约发生了10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笔者对这10起案件的起诉时间、案名、案由、诉讼请求、处理结果进行了认真的梳理(详情请见下表)。总体上来说,相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数量显然是不多的,但与反垄断法的公力实施及国外反垄断法实施初期的私人诉讼情况相比较,还是相当不错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另一方面,从案由、诉讼请求和处理结果来分析,其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


  

  (一)成就:优越于公力实施,与国外同类情况比较更为优秀


  

  如果单纯从案件数量来看,迄今为止反垄断私人诉讼大约只有10件,与人们的理想目标肯定有着很大的差距,以至有人认为“这是最近几年法律实施中情况最糟糕的事件”。[2]然而,客观公正评价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不能只看数字统计,数字统计可能会造成片面的认识。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地位相当高。从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案件数量普遍不多,但这丝毫没有危及其社会影响和评价。反垄断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制裁的严厉性。严厉的制裁对那些企图从事违法垄断行为的人将起到威慑作用。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违反反垄断法因而遭受严厉的制裁,均非常自觉地制订了周密的守法计划(compliance program)。这实际上也客观地减少了反垄断案件的数量。


  

  10件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表面上看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毕竟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如果我们再通过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力实施进行比较,同时穿越历史时空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实施初期的同类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在起步阶段给出的成绩单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按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公力实施的执法机构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截至200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立案调查的反垄断案件是零,商务部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1起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案件5起。因此,即使从案件数量来看,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表现也明显优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力实施。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表现则更为优秀。很多国家在反垄断法实施初期,其私人诉讼并不多,有些国家甚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基本没有反垄断私人诉讼或者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很少。例如,在美国《谢尓曼法》开始实施的第一个50年(1890-1940),只有175个私人诉讼案件,平均每年只有3.5件。[3]2004年由欧盟委员会资助的一项研究报告中所统计的数据表明,从1962年至2004年8月,在所有25个欧盟成员国中,总共只有60个私人执行案件,平均每年不到1.5件。[4]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以下简称《禁止私人垄断法》)制定于1947年,但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1955-1964年间也只有2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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