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事件若干法律问题拷问
冀祥德
【关键词】罗彩霞事件
【全文】
自2009年5月5日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以下简称罗彩霞事件)被《中国青年报》率先披露之后,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又一次浮出水面。本事件关涉多部门、多环节,故而,所关涉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撇开相关人士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说,教育侵权是否构成?如果构成如何救济?自11年前的齐玉苓案之后,又一次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关于罗彩霞事件中姓名权侵权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较为清晰,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关于姓名权被侵犯有着明确的规定。罗彩霞的姓名以及姓名权所附带的相关个人信息被冒用长达4年之久,其民事权利被侵犯不难认定。但是,关于罗彩霞受教育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可能需要商榷。由于该事件的一些情节尚在调查中,对事件探讨的前提只能建立在假定的基础上。
假定一,如果贵州师范大学对罗彩霞的定向点录,的确如媒体报道并有证据证明是王峥嵘通过非法途径操作的行为,则贵州师范大学的录取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这种情形下,罗彩霞本无就读贵州师范大学的权利。况且,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罗彩霞在填报志愿时并没有将贵州师范大学作为其选择,所以,即使王佳俊以罗彩霞的名义进入贵州师范大学,冒用的仅仅是罗彩霞的身份信息包括户口、档案等,只是构成对罗彩霞的姓名权的侵害,不构成对罗彩霞受教育权的侵犯。当然,如果罗彩霞有证据证明由于对其姓名权的侵害,致使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权利或者其他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则另当别论。
假定二,如果罗彩霞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没有任何非法操作的情节,贵州师范大学对罗彩霞的定向点录行为是合法的,则罗彩霞原本具有就读师范大学的机会,因为王佳俊冒名顶替而失去,则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的侵权事实可以认定。
但是,罗彩霞事件带来的思考远不止于简单的事实认定,而是对11年前齐玉苓案中关于受教育权保护问题的又一次显露。显然,被一个大学录取的公民就读于该所学校的权利属于受教育权的范畴,但是当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被非法窃取而失去,其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教育侵权行为发生同样也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于这种行为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给予民事救济,我国立法语焉不详。《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关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的篇章中,没有此种情形的规定;《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侵权行为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情形又与此案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