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我们还有可能在知识产权的规则方面有所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做出贡献。刚刚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关于这个问题,《纲要》先是在“立法重点”中提出,要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的立法工作。随后,《纲要》在“专项任务”部分,具体规定了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立法原则。例如,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权。又如,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再如,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目前,专利法修订中已经涉及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根据专利法修订草案,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利用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申请人必须予以披露。这种披露的义务,还意味着申请人应当与遗传资源的提供者进行协商,做出相应的利益分享的安排。显然,这个规定将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落实到了具体的制度层面上。除此之外,国家版权局目前正在积极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根据中国1991年和2001年的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拟议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始终没有制定。在注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的背景之下,国家版权局终于从2007年开始组织调研,召开相关会议,并起草了民间文艺保护条例。毫无疑问,随着上述立法工作的完成,中国将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即使是在版权、专利、商标的保护方面,中国也有可能在制度创新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密切相关。阅读美国有关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修订的资料,以及美国法院有关生物工程技术、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的判例,每每有这样一种感觉: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向立法者和司法者提出一系列新的问题,而司法者和立法者也在创造性地运用现有规则和原理的过程中,既解决了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又实现了制度创新。可以预见,当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当中国的技术创新能力达到世界领先的地步时,我们也有可能首先碰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某些独特问题,或者通过立法,或者通过司法,确立一些影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或者规则。到那时,我们不仅可以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并且有可能引领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