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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则与制度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一个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可能更有利于外国权利人而非中国权利人。至少,在我们的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创新能力相对落后的时候,较多地保护外国权利人的利益,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更大范围的贸易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一定的牺牲,也成了我们不得不做出的一个选择。事实上,中国政府在决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已经做出了这样的选择。与此相应,对于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负面作用,也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结果。


  

  然而在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一个较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有可能越来越多地保护中国国民的智力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例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统计数据,中国国民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原来只占到20%多一些,但在最近几年迅速增加,并且在2007年超过了50%。这个数据说明,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技术创新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此外,中国企业和个人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繁荣发展,也表明了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孤立地批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过高,则不仅忽视了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而且也忽视了中国科技创新能力已经大幅度提高,社会经济和文化产业有了快速发展的事实。事实上,建设创新型国家口号的提出,以及国家和地方各个层面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已经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方向。


  

  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中国自1978年开始执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资源短缺,能源紧张,环境恶化,城乡差别逐步扩大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转变发展模式,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繁荣文学艺术创作,鼓励技术发明,以及大幅提升商标、商号的价值,就是至关重要的。与此相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也将在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中,在相关智力活动成果转化为巨大社会生产力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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