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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则与制度创新

国际规则与制度创新


李明德


【关键词】国际规则
【全文】
  

  知识产权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依据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效。有关的客体,如作品、技术发明、商标,要想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保护,还必须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获得权利。到目前为止,尚不存在所谓的世界版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


  

  知识产权虽然是依据地域性的法律而获得权利,但对于相关客体如作品、技术发明和商标的利用,则是没有国界的。如果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在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方面规定了不同的标准或者程序,显然会使得作者、发明人或者商标所有人在获取权利、寻求保护方面,出现很多困惑和不便。事实上,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包括防止类似的问题发生,国际社会才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以协调各国关于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的标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三个国际公约。目前,巴黎公约有172个成员国,伯尔尼公约有163个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有153个成员。这表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已经在很大的范围之内协调了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在这里有必要重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相关的国家应当依据自己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公约,协调国内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使之与相关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一致起来。例如,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又如,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也在1994年10月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依据TRIPS协议修订了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显然,正是通过国内法律的修订,各成员国不仅依据国际公约协调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而且方便了其他国家的作者、发明人或者商标所有人,依据本国的法律获取相应的权利,需求必要的保护。与此相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决不意味着已经出现了某种跨越国界的版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决不意味着出现了某种可以在全世界获得一体保护的版权、专利权或者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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