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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模式

  

  肯特(Kent v. United States)案件就是一个具有改革意义的里程碑式的判例。在肯特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少年法院放弃对少年犯罪的管辖权而转送到刑事法院审理的前提是必须进行了基于正当程序的听审(hearing)。在高尔特(In re Gault)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对于受到指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赋予其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而享有的宪法性权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权、指控告知权、对质权、交叉询问证人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避免双重危险权以及未经听审、有效辩护和理由说明不得将案件转送刑事法院的权利等。这就意味着在少年法院的听审中,必须保障少年享有同刑事法院中成年人所享有的一样的程序性权利。肯特案和高尔特案件的目的很明确:最高法院关注的不再是如何给予少年以与成年人不一样的区别对待,而是如何给少年和成年人同样的对待。[8]高尔特案“将正式的审判程序嫁接到少年法院进行个别化疗救的审判图景上……从而促进了(少年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趋同于成人法院。”[9]在1970年的温施普(In re Winship)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判定:对未成年犯人的指控,如果是判处在监所监禁的,指控事实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至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逐渐在向成人诉讼靠拢,未成年人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得到了充分肯定。在少年司法中,对抗理论由此逐渐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州将少年司法的目的由单纯的福利模式改为混合模式,纯粹的福利模式不复存在。甚至在混合模式中,惩罚理念越来越占据重要的位置,“肯特和高尔特案以及后续的其他判例将少年司法系统同刑事法院系统混同在一起,曾经的恢复性司法的理想逐渐让步于惩罚理念”[10]。这种过于关注惩罚,刑事司法趋同的情况引起了学者的担忧。批评者指出这种转型使少年诉讼程序逐渐失去了其最初的目的:对少年进行国家监护,对其进行疗救使其回归社会。不过,最高法院并不打算将刑事司法一元化,例如:在1971年的麦凯沃(Mckeiver v. Pennsylvania)一案中裁定在少年诉讼中未成年嫌疑人不享有要求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因为陪审团审判将会使得法庭审理显得过于正式,对抗性太强,会背离少年法院创设的初衷。又如,在2005年的若普(Roper v. Simmons)一案中最高法院划定了一条明确的底线——禁止对少年犯适用死刑,并进而创建了一项程序规则:基于社会、精神和生理等原因导致自主能力减弱,因此而导致的少年暴力犯罪不得被适用最严厉的刑罚。[11]美国的许多评论家认为该判例不仅仅是禁止了对少年犯实行死刑,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促使人们重新关注设立少年司法程序的初衷——矫治,而非惩罚,从而避免少年司法程序过于关注惩罚,沦为与刑事法院一样的成人程序。由此,在混合模式中,福利优先又被提出来并受到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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