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目的+尊重选择+满足需求=尽最大诚意尊重民愿
审理民生案件更需要法官以最大的诚意去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有诚意才能提高服务民生的针对性,帮助其实现民生愿望。我们的主要做法,一是了解诉讼目的和真实意图。民生案件中弱势当事人因为对法律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其诉讼行为与真实意图往往会有差异,所以我们鼓励法官以自己的经验来探求其诉讼行为的真实目的;二是合理引导,尊重当事人选择。凡是民生案件审理中的重大程序和实体问题,如涉及举证期限、诉讼时效的,我们都向当事人讲清诉讼行为后果,讲清最佳的解决途径,既不包办代替,也不主观臆测,而是让当事人自己选择,并尊重其选择;三是尽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诉讼需求。民生案件当事人的需求往往会有别于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我们针对当事人案件快审、简审的需求,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实行繁简分流。通过坚持窗口立案、设立诉讼事务中心、开设公众阅览室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捷和法律服务。
■多元调解+及时审执+案结事了=尽最大努力解除民忧
民生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有三方面担忧,一是担心胜诉没有把握,二是担心审理拖沓,三是担心案结事不了。为了解除这三方面的担忧,我们的做法,一是尽量通过多元调解解决纠纷。调解因为自愿协商的特点当事人对结果的可控性要高于裁判,所以我们不仅继续坚持通过调解解决民生案件,而且引入了多元化调解机制。即在程序启动之初就着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不仅法官自身调解,还聘请资深退休法官、社区工作人员、专业人士等参与调解;二是抓紧推进审理执行程序。民生案件弱势一方当事人通常心态都是拖不起,希望快速结案。对此,我们一方面是快速审理执行,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劳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另一方面,我们在审判流程管理、审限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生案件的进度管理,防止对方当事人利用程序规定拖延案件审理、执行;三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过去,我们发现有些民生案件虽然结案了,但当事人会感到裁判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反复申诉、上访。这其中既有审判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法官主观努力上的不足。所以,一方面我们在结案前,都注重裁判结果和调解方案的评估,衡量其是否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以便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不少民生案件当事人所纠缠的问题是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事,不是法院和法官在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对此,我们做好案外延伸工作,主动寻求党委政府支持,注意抓住案件症结,注意把握解决时机,努力解决好影响其生活生计的实际问题,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