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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保障民生

  

  民生司法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等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还印发了《司法为民规定汇编》,整理了司法为民50条具体措施。在民生司法方面主要有四方面的做法:


  

  ■发现事实+公正裁判+助力执行=尽最大力度救济民权


  

  民生案件诉诸法院,群众最关心的是其权利是否得到救济。因此,在民生案件的审理中,一是有针对性地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强调法院和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注意抓住案件疑点,引导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的,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注意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努力查清案件关键事实;二是在案件处理上强调合情合理合法。在审理民生案件时,适用法律更多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即要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及其目的的考虑,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得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如注意慎重对待时效利益,对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的认定,是否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阻碍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从宽掌握。又如,救济尽可能充分,体现填平原则,如果赔偿请求人来自农村,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市,就适用城市的赔偿标准;三是努力帮助当事人及时全面实现裁判权益。民生案件执行之及时,体现在优先受偿、快执快结上。一方面是贯彻落实涉及民生方面的优先权规定,如包含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消费者权益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另一方面是以特事特办的精神使其尽快得到工资、补偿、赔偿款,不因我们的执行不及时而使当事人的生活生计难以维系。


  

  ■司法救助+便捷诉讼+降低成本=尽最大可能减轻民负


  

  民生案件本来就事关当事人的生活生计,他们同时遭受权利贫困和经济贫困的窘境。在其诉诸司法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减轻其负担。我们的主要对策,一是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专门起草《司法救助操作细则》,对残疾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当事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因灾致贫领取救济的对象,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从宽掌握对自身经济状况的证明要求,简化相关手续,避免弱势当事人承担过重举证负担,对减免依据不是很充分的往往先采取同意缓交的方式;二是让群众享受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对民生案件当事人力行简化诉讼手续,不因手续复杂影响弱势当事人诉诸法律的便利性,不因手续复杂增加当事人在举证、请求上的负担。如在庭审中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适时为弱势当事人归纳案件要点,对口误、笔误等瑕疵诉讼行为及时予以提醒,以免事后纠正增加手续和带来不便等;三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注意告知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风险,对因法律认知能力原因导致的请求标的额明显过高的情形,告知其诉讼费承担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对能合并审理、一并裁判的尽量合并审理、一并裁判,对可以一并提出的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一并提出,切实减轻当事人因分别诉讼、另行起诉所增加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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