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保障民生
潘福仁
【关键词】司法;民生
【全文】
民生司法首先要求人民法院以保障民生为使命,以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以能动的态度对待人民新的权利诉求。
民生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好和民生直接相关的案件。
民生司法的提出,是人民司法历史的一个飞跃。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有一句名言:“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司法保障民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努力。和谐社会要求有保障的民生,民生的保障又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形成。民生的实现不仅是社会建设的目标,也是民心所向。
民生司法是法院任务
“民生”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左传·宣公十二年》中说,“民生在勤,勤在不匮”。孙中山先生在1924年的《民生主义》中给民生概念作了定义性的解释“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
司法权作为重要国家权力,其合法性建立在人民授权的基础上,人民司法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在审判工作以保障人民生活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民生司法所要表达的,就是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以保障民生作为司法的基本任务。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自身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化。民生保障的第一步首先是民生的需求能通过畅通的管道进入立法,使民生的基本要求上升为人民的法定权利;民生保障的第二步是人民的法定权利通过司法得到真正的实现,受侵犯的权利能够通司法渠道得到有效的救济是民生的基本要求和保障。
民生的内涵首先是人民的物质生活,体现为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保障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保护人民财产权利的法律,最突出的代表是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培根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虽然物质生活是很重要的,甚至是基础性的,但人民生活不仅仅是物质生活,除了财产之外,自由、安全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建设取了较大成就,但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二者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得民生问题的关注、解决、改善等都遇到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障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到今天,当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基本上成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之后,权利已经愈来愈成为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诉讼开始成为人民权利诉求的重要渠道,随着诉讼数量的直线上升,诉讼正成为一种洪流冲击着人民法院。正视并积极回应民生的诉求已成为人民法院的时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