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协调上述相互矛盾的原则和迁就部长不享有普遍性规范制定权的现实,最高行政法院曾在有关军官晋升的1962年7月13日“Arnaud案”[2]中形成了如下判决:国防部长可以借助部门通令明确军官晋升的原则,以指导晋升工作的开展;但是,在每次确定拟擢升人员时,部长不得受上述原则的羁束,并且应当遵守个案要做具体分析的原则。在该案中,原告针对部长用以确定裁量基准的通令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这类通令不具有规范属性,即仅属于解释性通令,而非规范性通令。相反,法院受理了针对依据通令制作的晋升名单所提起的诉讼,但最终从实体上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部长实际上并未受到该通令确立原则的羁束,其在确定拟擢升人员名单时已切实地对每一位候选军官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
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当然可以通过法规、规章来设定裁量基准。然而,这些规范的刚性特征很难与其资助行政的技术属性和需要随着经济形势不断调整的客观需要相协调。因此,需要采用更具弹性的法律手段,如行政内部规定,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然而,身为行政系统内部措施的通令却无法胜任这一使命。原因有二:一是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活动多采用指导、引导等非权力方式,特别表现为国家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与特定行为相对应的优惠措施。而通令是行政长官基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原则上对公务员具有拘束力。二是由于经济行政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优惠措施批准权经常被交由公权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来行使。换言之,经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多样,既包括代表国家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关、机构,也包括地方分权团体法国自1982年以来实行地方分权,全国被划分为26个大区,100个省和36000多个市镇。大区、省和市镇即成为享有地方自主管理权的地方团体(又被译作地方领土单位)。,还包括私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因此,在经济行政领域,需要行政机关事前确定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以启发、指导优惠措施的众多委托批准机构,以便其在日常工作中作出合法、合理的具体决定。总之,正如本案政府专员行政审判中的政府专员由行政法院的法官担任。同其他法官一样,他们享有完全独立的职业地位,其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开发表的意见根本不受政府立场、观点的左右。为了消除民众对政府专员职位的误解及由此引发的对行政审判公正性的质疑,法国在2009年将其更名为“公开报告人”。贝尔唐(Bertrand)先生所言,在经济行政领域确立裁量基准好处多多,“不仅可以实现申请人之间的平等、避免出现歧视性差别待遇,还有助于维持行政活动的内在统一性,更可以为未来实现电子政务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