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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指示的司法控制

  

  法国地产信贷公司作为国家改善住房基金管理人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审理查明:两被上诉人请求国家委员会向其支付1946年10月26日政令第6条所规定的房屋改造工程补贴,国家委员会拒绝其请求,依据是其自己制定的一项工作指示。在法院看来,国家委员会制定这些工作指示,并未使其自身放弃在具体管理活动中享有的行政裁量权,也未限制各省委员会相关裁量权的行使,更没有为补贴发放设定新的条件,它只是为了领导全国的资金发放工作而为其自身和下属确定了裁量权行使的总体导向而已。既然高比拉小姐和埃德女士没有提出其相对于指示规定的情形存在特别之处,也拿不出足以使其申请的工程享受特殊待遇的公益证明,那么她们就无权指责国家委员会疏于审查其请求。另外,既然两位女士没有主张受争议的指示违背国家当初设立改善住房基金所追求的目标,那么该指示就不违法。不仅如此,法院还认为,国家委员会援引指示作出行政决定本身并不构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鉴于此,法院支持法国地产信贷公司的上诉理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高比拉小姐和埃德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国家委员会向其支付国家补贴的请求。


  

  二、判决评析


  

  用以明确行政裁量基准的指示之所以在法国出现,与该国的行政规范制定权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密切相关。在法国,部长不享有普遍的规范制定权。只有个别部长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在特定领域、对特定事项制定规章。二战之后,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部长们急需解决本部门行政职权行使中的裁量基准问题。


  

  随着政府在经济领域职能的增加,特别是其行政裁量权的增加,作为主理国家各方面事务的部长不得不采取措施,以遏制日益增多的任意裁量现象。这样,就出现了用以确定本部门裁量权行使一般规则的行政指示(directives)。其实,行政裁量基准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被用以明晰裁量权行使标准的通令(circulaires)、指示等行政内部文件法律效力的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在裁量余地日益扩张的经济行政领域,它以新的面孔出现,成为一道时代难题。


  

  (一)通令在经济行政领域的不可适用性


  

  早在本案判决形成之前,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就一直在审理有关行政通令的案件中追问如下问题:该赋予部长用以为自身及下属确定个案处理指导意见的通令怎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一方面,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持行政活动的协调统一,行政管理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以统一的方式预先明确裁量权行使的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又不能抛开“行政决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法国,在确定行政裁量基准文件效力时,有一个上文提及的不容忽视的制度现实,即法国宪法并未赋予部长普遍的规范制定权,他们只有在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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