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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指示的司法控制

行政裁量指示的司法控制



——法国经验评析

张莉


【摘要】行政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事后裁断与救济,更需要行政机关的事前防范与引导。正如行政裁量从未是“自由”裁量一样,裁量基准也不应当逾越法度,逃避司法审查。
【关键词】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指示;司法审查;法国
【全文】
  

  当今世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不可能为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预先设定羁束性规则。因此,由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裁量权实属必要,也属正常。然而,行政主体享有的裁量权不应当成为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该权力的行使要接受行政系统内部的约束和来自法院的监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在众多行政领域逐步形成了以系统内部通令、指示为代表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1970年的“法国地产信贷公司案”[1]中,该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审查依据行政指示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肯定了经济行政领域以行政指示明确裁量基准的做法,明确了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效力范围及救济途径。在随后的几十年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以此判例为基础,按照法治行政和透明政府的要求对行政裁量指示理论做出适当调整,形成了当今法国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下面,我们就在简要分析、评述1970年“法国地产信贷公司案”后,围绕行政裁量基准在法国产生的历史背景及通过判例确立的行政裁量基准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国地产信贷公司案”案情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面临着国家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法国专门设立了“国家改善住房基金”。1945年10月26日的一份政令,不仅规定将由“国家改善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委员会)和各省改善住房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资金的发放,还规定将由重建部部长确定资金发放的一般规则。1946年4月27日由部长令发布的《国家改善住房资金发放规则》明确,“各省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委员会的指示(directives)并在其监督下,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可能得到国家基金资助的工程的效用程度。”从此,国家委员会就负责在综合考虑国家基金的资金状况、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和待资助工程性质等因素后,通过一系列工作指示具体明晰政府资助的发放条件。


  

  1964年10月2日,国家委员会应高比拉小姐和埃德女士的申请,依据上述指示之一,决定只为其房屋装修工程提供贷款,而不支付她们所主张的政府补贴。两位申请人将这一决定诉至法院。巴黎行政法庭以该案中适用的国家委员会指示为行政相对人享受政府住房补贴设置了更为苛刻的条件为由,认定国家委员会对两原告作出的拒绝提供补贴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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