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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邻而连坐的现代法实践剖析

  

  其四,易于发现行为人说。该说认为,让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迫使他们平时互相监督,在发生抛掷物损害事件时积极举证,因此可较为容易地发现具体的加害人。如果仅以发现罪犯的效率为价值取向,有罪推定肯定比无罪推定更有效率。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对社会管理与控制(包括发现抛掷物行为人)的效率追求,都不能以刻意伤及无辜为代价。在城市社会,人们对邻居的选择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几乎都是随机成为邻居,大多数人也没有对邻居监督的偏好与能力。抛掷物责任制度试图建构一个邻里之间相互监督的社会机制,一来使邻里猜忌而破坏社会信任并导致社会关系紧张;二来因人们随时被监督而导致生活质量下降;三来为窥视隐私等行为提供了法律借口。即使那些支持抛掷物责任的人,想必也不愿意生活在周围都是“雪亮的眼睛”的社会环境中。试图给无辜者加责以发现加害人,此种立法意图未免有失厚道。


  

  其五,行为人推定说。该说认为,在发生抛掷物损害时,使用人居于同一建筑物可作为推定事实的连接点,从而推定出抛掷行为人,并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市场份额”理论为参照依据。该说完全误解了“市场份额”理论。依“市场份额”理论,当消费者受缺陷产品损害而不知是哪个具体厂商的产品损害时,由厂商根据损害发生时其缺陷产品的市场份额承担责任。可见,“市场份额”理论确定的是一种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即在厂商已经被确定为加害人的前提下,在其生产缺陷产品的加害行为与具体受害人损害之间,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抛掷物责任则旨在推定行为人,也就是在加害人不明时,以使用同一建筑物为由,推定整个建筑物的使用人都是加害人。在现代法治社会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可以推定加害损失,可以推定加害人过错,甚至可以推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永远不可以推定加害人。不管有多么堂皇的理由,法律绝不应无辜归责于人。加害人抛掷物品伤及无辜者,与通过立法让无辜者担责,是出于一种同样的心理状态。甚至后者还不如抛掷物品的加害人,因为抛掷物品者可能出于过失,而通过立法让无辜者担责可谓处心积虑。


  

  其六,替代补偿说。该说认为,受害人受损害而无人担责,对受害人来殊不公平,在受害人经济能力较低时则更不公平;而建筑物使用人是多数人担责,分担的责任后果总是较轻。依据替代补偿说来建构抛掷物责任,是以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基本相当为假定事实的。以当前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状况,抛掷物砸中百万富翁的概率并不低。其实,归责制度公平与否,应以行为与责任、责任与后果的相当性来衡量,而不能以承担能力与承担后果的比较来衡量。问题的实质在于,社会风险分担机制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试图以无辜者担责的方式分担社会风险,实际上会因为无辜者对法律的愤愤不平而形成更大的社会风险。一个受害者因找不到加害人而得不到赔偿确有怨气,但让更多的建筑物使用人无辜担责,他们因感到不公正待遇而积累的怨气总量更大,也就是抛掷物责任实际会放大不公平的结果与感受。为了降低受害人一人的经济负担,而使社会付出更多的认同成本,在制度效率上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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