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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邻而连坐的现代法实践剖析

  

  其二,坠落物责任扩展说。该说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的物理过程类似,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理可以扩展到抛掷物责任制度上。该说混淆了抛掷物与坠落物之间在形成原因和归责依据上的根本区别。(1)坠落物在其坠落之前,或是建筑物的一部分,如窗扇、外墙砖、玻璃幕墙等;或是后加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如施工设施或工具、阳台花架、空调室外机等。前者是所有物的一部分,后者依据物与物的关系也可以认定其所有者。因此,即使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场合,坠落物的权属状态也都是明确的。抛掷物是从建筑物中抛掷而出的物品,很难判断抛掷物品当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2)建筑物使用人对坠落物有管理责任,若其坠落伤人,建筑物使用人当然要为此担责。但是,被抛掷的物品是随时可被任何人控制的动产,建筑物使用人并不能够基于对建筑物的使用而当然控制或管理该物品。(3)坠落物是因自然力而坠落;抛掷物是因人力而抛掷。抛掷物完全是因“行为”而致人损害,将其归类为“物件致人损害”是错误的。须指出,悬挂物、搁置物只有坠落才能致人损害,因此应包含在坠落物中,侵权责任法草案在悬挂物、搁置物之外另有坠落物且与抛掷物并列,犯了分类错误,或许是为确立抛掷物归责规范而采取的立法技巧。


  

  其三,场所秩序管理责任说。该说认为,既然建筑物使用人占有使用了建筑物,对于建筑物范围内的秩序就有管理责任,应当为管理范围内出现的抛掷物致人损害担责。此观点未弄清使用人对建筑物场所秩序管理的性质。(1)建筑物使用人对建筑物使用范围的管理是私法范畴的行为,是为自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2)建筑物使用人对场所秩序的管理,属于纯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例如,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放弃对场所秩序的管理;再如,发现有人抛物时,建筑物使用人当然有权进行制止。(3)建筑物使用人无权进行公法意义上的管理,其对于建筑物范围内他人行为的管理,不能超出为维护自己利益所必需的范围。因此,以场所秩序管理责任为由来建构抛掷物责任,实际上是给建筑物使用人施加了具有公法性质的公共管理职责,将导致不合理的负担与结果。例如,从建筑物中向外抛物和建筑物中向外开枪,其行为模式一样,其法律责任也应一样;如果一个建筑物中向外枪击导致路人死亡,根据场所秩序管理责任说,建筑物使用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处理结果肯定不合理,这使所有的建筑物使用人不仅是侦查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而且是可通过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再如,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按照场所秩序管理责任说,在城市土地上发生侵权事件,只要没有找到具体的侵权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国家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这种推论的结果,不知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国家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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