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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邻而连坐的现代法实践剖析

因相邻而连坐的现代法实践剖析



——析抛掷物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安排

陈甦


【关键词】抛掷物损害赔偿责任
【全文】
  

  如今已经是民主时代,连坐作为一种典型的封建社会制度设计,在其本质以及社会观感上已经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但是,当看到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的抛掷物损害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抛掷物责任”)时,“连坐”这个词便浮现脑海并挥之不去。试想:如果从一个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只要找不着具体的加害人,只要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就要作为“可能加害的人”而承担责任,这不是跟旧日的保甲连坐意趣一致的制度设置么?仔细想想,这比保甲连坐制度还更为严格,因为依保甲连坐制度追究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犯法者确为邻人,而根据拟定中的抛掷物责任制度,不论抛掷物的加害人实际上是不是邻人,只要物品是从建筑物中抛掷出,建筑物使用人就有担责的根据。如今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物比比皆是,已见的相关案例中,抛掷物受害人因找不到具体的加害人,往往将几十上百的建筑物业主或使用人告上法庭,其中有的法院曾判决那些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几十个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支持抛掷物责任的观点并不都是基于喜欢连坐的潜意识,为此制度安排而出现的种种理论依据也很有现代法理色彩。但以下的简要分析却一再显示,支持抛掷物责任的理论都是牵强的,唯有“连坐论”最为贴切。


  

  其一,行为可能性最大说。该说认为,既然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而出,该建筑物使用人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受害人要求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有证明优势。该说至为不妥。判断谁是行为人,应依据与行为这一“动的过程”有关的证据,而不能直接用行为发生的静态场所去做行为证据,否则就等于“谁与侵权行为场所有关,谁就与侵权行为有关”。如采此说,其抛掷物责任的主体范围就不应当限于建筑物使用人,因为损害发生时所有在建筑物中的人(如客人)都可能抛物。如果此说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制度依据,那么也应当适用于调整建筑物使用人内部之间的关系,例如,夜晚封闭管理的建筑物中有一户被盗,其他邻居最有可能实施盗窃,要是不能抓到具体的小偷,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行为可能性最大说”的荒谬之处。就是从民事证据判断规则上看,行为可能性最大说也难以成立。假定发生抛掷物品的建筑物只有一个使用人,考虑到受害人身体因抛掷物受损的事实,依行为可能性最大说,受害人略微能够形成证明优势。但是,如果建筑物有两个使用人,其为抛物行为人的概率就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建筑物使用人越多,其为抛物行为人的概率就越小。所以,只有预先确定建筑物使用人的团体侵权责任,才有可能维持受害人的证明优势。可见,以行为可能性最大说作为抛掷物责任的理论依据,实质是制度建构依据上的倒果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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